
朗读
苍政办〔2008〕167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特制定《苍南县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现给予印发。同时,为更好实施《苍南县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绩效观念,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通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
二、坚持“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性突出、操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先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三、注重实效,逐步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要建立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和考核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从而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促进部门提高工作实效,使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更趋合理、有效。绩效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四、加强领导,扎实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具体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绩效评价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9日印发
苍南县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浙财绩效字〔200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为重点,稳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纳入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绩效评价的实施范围包括:
1、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发展资金;
2、事业发展资金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具体项目实施单位;
3、预算单位单项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支出。
4、其它确需实施评价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评价的内容有:
(一)项目的执行进度;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进度;
(三)经费落实和支出情况;
(四)经费使用的质量;
(五)继续执行项目的建议;
(六)项目变更的申请、核定及资金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完成结果评价的内容有:
(一)项目设立的科学性;
(二)资金安排的合理性;
(三)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水平;
(四)项目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项目实施后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可持续性影响
(六)经费使用的质量和财务管理的状况;
(七)项目经费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
第四章 组织方式和组织管理
第十条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第十一条 凡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单位均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自评。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做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认真及时编报年度项目评价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并选择有影响和代表性的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一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有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组织业务人员实施评价。
第五章 评价机构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等。
第十八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评价费用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费用标准按《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专家的聘请可在县级或上级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条 委托中介机构和聘请专家评价费用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对于允许列支管理费的专项资金,其评价费用在项目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二)对于不允许列支管理费的专项资金,其评价费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支出。
第六章 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对于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的意见,在项目单位报送自评报告之前,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资金申报、使用、核算过程中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参评专家违反有关规定,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有意作假的,按《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接受人大、审计及监察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