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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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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政办〔2008〕25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

  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8〕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六日

  温政办〔2008〕8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的

  实  施  意  见

  为预防和减少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渔船安全生产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社会化管理,为渔业发展克服严重自然灾害和基础设施明显不足等困难,保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由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逐年增多,各地渔船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沿海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探索渔船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扎实推进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进一步落实编组编队生产、定人联船督导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措施,确保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抓好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制订本级渔业安全生产规范和政策,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负责按照适航要求开展渔船检验、进出港签证管理;负责渔船船员培训考试管理,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渔业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排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2.海事、公安边防、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责,切实履行渔业安全生产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海事部门要协助做好渔船海上搜救工作,查处各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海上治安管理,维护海上生产作业秩序,协助做好“平安渔业”创建工作;旅游部门要严格把好休闲渔业船舶前置审批关,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休闲渔船管理,打击各类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安全监管作用,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3.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把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相关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把重点渔业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内容的比重和考核力度。

  4.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有关部门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5.各渔业村村级组织具体负责本村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组织本村渔民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村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发现渔船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和上级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渔船渔民按照上级整改意见落实到位;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船、落实到人。

  6.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对渔业安全生产负完全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航行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服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渔船所在村、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渔船及船员的各类证照,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严格落实值班望等制度;不得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为船员办理渔业互保等保险。

  三、加强监管,进一步提升渔船安全生产防范能力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控制渔船数量、质量。

  1.严格控制新增渔船。认真执行国家“双控”政策,根据上级下达的渔船“双控”指标,从严控制从市外购置捕捞渔业船舶(远洋渔船除外);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发展实际,层层确定控制指标;加强渔业船舶建造的监管,杜绝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

  2.严格执行渔船更新淘汰制度。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更新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渔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捕捞渔船合并制造的,不得突破原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实施渔船淘汰制度,按规定强制拆解报废渔船。

  3.规范渔船买卖行为。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必须办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业船舶的行为;禁止渔业船舶(远洋渔船除外)在市内跨户籍地挂靠,违规挂靠的渔船要予以清理,被挂靠单位承担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并取消所有可以享受的政府优惠补助政策。

  (二)加强准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严格职务船员资格审查。渔船要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职务船员上岗必须通过有关部门考核审查,对异地取得职务证书、在市内从事渔业生产的,必须经过本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严格审查渔船船长资格,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船长资格。

  2.实行普通船员准入管理。从事捕捞作业的船员必须先经培训考试,并取得渔业专业训练合格证或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作业;对异地取得证书在市内从事渔业生产的,必须经过本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加强执法检查,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1.加强渔船日常安全检查。各渔业乡镇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乡镇、村管理人员在港口、码头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人证不符、船证不符、船员配备不当、安全设备配备不全、网具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不服从安全管理、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作业、安全值班望制度不落实、违章装载、违章搭客等行为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要及时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渔业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加强渔业行政管理和执法检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双控”政策,严格控制捕捞渔船数量和马力指标;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强化渔船修造企业监管,严把渔船质量标准关;加强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及时掌握渔船动态;加强船员培训考试管理,严把从业人员素质关;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强化执法检查,重点针对渔船安全设备有效配置、职务船员配备及渔船适航状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

  3.认真组织开展渔船安全专项检查。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海事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重点渔区、渔业村(公司、协会、合作社)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专项督查;渔船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三无”和“三证不齐”等渔船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同时,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防台、防寒、防潮、防雾和防火等渔船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宣传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4.严肃追究渔业安全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渔船安全管理措施

  (一)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人联船督导制度和编组生产制度,制定落实各项措施,层层建立渔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制度,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

  (二)完善通信值班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渔业乡镇和渔业村(公司、协会、合作社)应完善通信值班制度,保持通信的有效畅通。要建立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对谎报、不报或故意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探索建立渔船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实施渔船船长证书违规登记、扣分制度,建立渔船安全、防台黑名单制度等渔船管理制度,加大政策调控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

  (四)探索渔业经营管理新机制。积极推广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公司、协会、合作社等法人组织,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运行。

  五、加快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

  (一)加大公共财政在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方面的投入,是创建“平安渔业”、构建和谐渔区的重要保障。

  1.加大渔业安全管理投入。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避风港(渔港)、渔用航标、渔港安全监控系统、渔船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渔船应急救助系统和安全救助通信网络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同时,在船舶安全救生与通信设备配置,渔民职业安全培训和养殖抗风浪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财政补贴,加快改善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切实增强渔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大力推广渔业政策性保险。继续加大渔业互保工作力度,努力扩大船东互保的投保面和增加投保额;积极开展渔业生产性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在保费补助方面,按船险和雇主责任险保费与省配套的标准,县级财政配套补助20%。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根据各地渔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3.设立渔业海上救助资金。各地要建立完善渔业海上救助体系,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船互救互助奖励,适当扩大奖励面和增加奖励额,以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互助。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渔业执法资源,逐步理顺并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增加执法经费预算,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健全渔业乡镇、村船舶安全组织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专职管理;重点渔业村社必须落实1名以上渔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切实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安全生产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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