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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矿山井巷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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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8〕2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矿山井巷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矿山井巷、建筑业是我县重要产业之一。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快产业集聚和整合提升,争取命名为全省“矿山井巷(建筑)之乡”,促进我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矿山井巷业、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我县矿山井巷、建筑企业当年资质晋升到国家一级的,县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

  二、新取得一级资质等级的矿山井巷、建筑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第一年按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第二、三年县财政按30%奖励企业,作为企业的专项发展基金。

  三、新取得的矿山井巷、建筑一级资质等级的企业,可优先准入苍南县工业园区或县城其他规划功能区域投资建设办公、仓储、设备停放、建筑构件、修配车间等配套用房;一级矿山井巷和建筑企业可在商务区建设苍南县井巷、建筑总部经济综合楼,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以挂牌方式出让。

  四、矿山井巷、建筑企业通过兼并、联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重组,办理工商注册、土地、房产证、水电等变更手续从简。

  五、本县矿山井巷、建筑企业在本县施工的工程项目被评为“鲁班奖”、“钱江杯”、“瓯江杯”、“玉苍杯”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本县施工企业在外地获得相当级别奖项的,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由县财政按本县获奖同级奖项奖金的50%奖励企业。获得建设部、省建设厅“建筑示范企业”等相应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部级)和5万元(省级)奖励;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之最”的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省、市、县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励。

  六、矿山井巷、建筑企业当年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OHAS18000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

  七、为了涵养税源,鼓励井巷建筑企业项目部回乡纳税,建立服务企业“绿色通道”,县税务部门设置专门窗口,确定专人负责为帐证齐全的外出企业及时办理“外管证”,企业应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积极回乡纳税,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外出施工企业,县财政按外地税源收入本县留成部分的30%返回企业。

  八、本县矿山井巷、建筑企业纳税进入本行业全县前十名,可评为重点矿山井巷、建筑企业,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并将该企业列入县四套班子领导联系挂钩单位。

  九、对于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要优先给予企业投资信用担保或办理资信证明。井巷、建筑企业在县外承包造价3000万元以上或15层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可以凭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开户银行应予积极支持,加大对企业信贷授信额度。

  十、切实维护本县建筑企业承揽本地工程业务权益。建设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抬高门槛,限制本地建筑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同时在工程招投标中推行“扶强扶优”“科技兴业”政策,对被本县建筑业协会及县以上定期或不定期评定为信誉优良、有“四新”科技成果、节能减排示范等业绩显著的优秀建筑业企业,在县招投标中心和信息网上公示,推荐给邀请招投标的建设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优先在上述单位中选择,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

  十一、各矿山井巷、建筑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设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年度检查考评制度。对于管理严格、服务到位,财务、统计报表齐全、安全质量无事故,各项指标考核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实行免检;经检查发现企业制度不全、组织涣散、信誉低劣的,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责令其停业整顿,第三次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报上级核准资质单位给予吊销。外地矿山井巷企业进入本县的管理工作参照外地进苍施工企业的管理办法执行,必须办理准入登记、工商注册等手续,并由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十二、县安监、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成立专门协调机构,积极帮助外出矿山井巷、建筑企业依法处理工伤事故的理赔事宜,维护矿山井巷、建筑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

  十三、合力打造“浙江省矿山井巷(建筑)之乡”。各矿山井巷、建筑企业要如实申报产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并实施指标考核,凡年度产值指标超过企业资质要求额度,为争取命名“矿山井巷(建筑)之乡”做出贡献的,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表彰。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应列入重点培育扶持企业,县政府赠送牌匾以资鼓励。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苍政发〔2003〕267号文件随文废止。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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