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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苍南县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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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8〕89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苍南县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社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苍政发〔2007〕8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去年出台后,取得了明显效果,困难群众的医疗困难问题得到了解决。为了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使因病困难群众能更好地得到救助,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的第三条第四类救助对象中就指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救济的精减老职工和40%精减退职职工,“三老”人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或支前民工)等对象本人,不包括其家庭成员;同时在第四类救助对象中增加农村老干部定补对象。

  二、对《办法》中第六条的第(一)款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如下:

  第五类救助对象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部分3万元起救助调整为2.5万元起救助。

  第一、二类对象将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调整到3万元,其他对象最高救助额度还是2万元。

  对《办法》中第六条的第(四)款中的大病门诊救助必须是在农医办经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的给予救助0.2到0.5万元。

  三、对《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中,乡镇政府对大病救助对象的审核中要进行公示,并提供公示的材料,确认为因大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方可救助。

  四、各乡镇要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使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必要的救助。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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