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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8〕42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苍南县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苍南县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意见
为及时抓住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快推进我县企业上市融资步伐, 实现苍南经济社会“后发崛起,全面跨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3〕43号)和《温州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温政办〔2006〕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税务、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继续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企业在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的变更,按规定优惠政策处理过户,并优先予以办理手续。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企业在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出让。
四、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报税务部门审核登记后,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改制中,因会计审计评估而一次性调增的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以适当方式全额补助给企业,专项用于发展生产及上市费用。
六、政府要预留一定数量的可用土地,在不违反工业用地招拍挂政策的前提下,设置用地准入条件,用于拟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配套。
七、拟上市公司进入辅导期至上市期间,企业所得税保持在年递增20%的前提下,超过部分的地方所得收入,县财政以适当方式补助给企业。同时在税收方面享受优先提供税收咨询,优先办理纳税申报,优先办理税收抵、免、退的政策。
八、对拟上市公司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的国债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
九、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摊入相关年度经营成本。
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处理过户。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危房、有法律纠纷的除外。
十一、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在环保审批、规划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十二、对于实现国内外上市,或实现买“壳”上市并把公司注册地(指税务关系)迁至苍南的,县政府按不同板块予以不同数额的奖励:主板、中小板、境外上市奖励200万元;创业板上市奖励100万元。
十三、成立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我县企业上市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企业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及其他涉及土地、财政、税收等政策性事项,政府按“一企一议”方式协调解决;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对拟上市公司和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实行挂钩联系制度,帮助企业进行上市准备工作。
十四、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土地、房产过户、职工保险、项目审批、环保审核、安全认证、纳税证明等有关手续和材料时,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确定专人负责,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十五、拟上市公司,是指以上市为目标,上市有实质性进展并经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未能实现上市,则优惠政策予以终止,所得优惠予以收回;拟上市公司自认定之日起(上市公司自挂牌之日起)5年内企业外迁的,原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奖励一律收回。
以上政策适用于按上市要求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本政策意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上市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民主团体、新闻单位。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