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2008〕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苍南县城营运残疾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县城灵溪镇营运残疾车交通管理,严厉打击残疾车跨范围非法营运,维护城镇道路良好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灵溪城镇道路状况和残疾车交通管理现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健全人在灵溪镇城区内驾驶残疾车,违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理。
二、严禁非灵溪镇户口的残疾人在灵溪镇城区驾驶残疾车。对于外县户口的残疾人在灵溪镇城区驾驶残疾车的,查获后一律予以切割回收。对于本县非灵溪户口的残疾人在灵溪镇城区驾驶残疾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一次违反规定的,暂扣车辆10天;第二次违法规定,一律予以切割蓬架,暂扣车辆1个月;第三次违反规定的,予以切割回收车辆。
三、灵溪镇体育场路——仁英路——站前大道——建兴路——金乡路——河滨西路——公园路——玉苍路——站前大道——人民大道形成的封闭区域(包括形成上述封闭区的路段)为残疾车禁运区。严禁残疾车在上述禁运区和禁运路段内从事运营活动。残疾车在上述禁运区和禁运路段内从事运营活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第一次违反规定的,暂扣车辆10天;第二次违法规定,一律予以切割蓬架,暂扣车辆1个月;第三次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切割回收车辆。
特此通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交通 残疾车 通告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