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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苍南县城营运残疾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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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2008〕43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苍南县城营运残疾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自开展县城残疾车整治工作以来,县城的交通秩序、镇容镇貌、出行环境有了明显好转,县城广大群众普遍反映良好。事实证明,残疾车整治是一项深受最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民心工程。为了巩固整治成果,县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县城灵溪镇残疾车交通管理,严厉打击残疾车超范围非法营运,维护城镇道路良好的交通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灵溪城镇道路状况和残疾车交通管理现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灵溪镇户口的残疾人在灵溪镇城区驾驶拼装残疾车,对于非灵溪户口的残疾人在灵溪镇城区驾驶拼装残疾车参与营运的,查获后一律予以切割回收车辆。

  二、灵溪镇体育场路——仁英路——站前大道——建兴路——金乡路——河滨西路——公园路——玉苍路——站前大道——人民大道形成的封闭区域(包括形成上述封闭区的路段)为残疾车禁运区。严禁残疾车在上述禁运区和禁运路段内从事营运活动。残疾车在上述禁运区和禁运路段内从事营运活动的,查获后一律予以切割回收车辆。

  三、对于与上述封闭区路段交叉的交叉路口五十米内禁止停放拼装残疾车,在交叉口五十米范围内违停视为在禁运区内从事运营活动,查获后一律予以切割回收车辆。

  四、严禁残疾人非法集会、聚众闹事、组成非法团体。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五、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县残联、民政、劳动社保、灵溪镇等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已有的残疾人保障政策,同时,进一步摸清底数,对自动放弃残疾车营运的残疾人,按有关规定优先落实低保或就业等方面的保障。

   特此通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镇管理  交通  残疾车  通告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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