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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8〕10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苍南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缓解我县建设用地紧张的状况,促进各乡镇、村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建设用地复垦
1、建设用地复垦(宅基地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
2、建设用地复垦在1:10000苍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上必须是标注建设用地,否则视为土地开发。
3、为了方便项目实施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单个区块的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0.5亩。
4、达到图、数、实地一致要求的,县土地整理中心准备有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立项,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土地开发
1、土地开发涉及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开发涉及土地在1:10000苍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上必须标注为未利用地、荒地、滩涂等才可开发。
3、土地开发涉及林地,由县国土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共同踏勘,属低丘缓坡综合利用开发,必须不属于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且没有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等。
4、土地开发涉及上述规定外的其它林地经县国土、林业部门踏勘后,县林业部门确定并及时复函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复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开发。同时县林业局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5、土地开发(开垦)总体坡度不大于25度。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工程承揽方式
1、土地开发整理单项工程款(不包括前期政策处理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除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之外都应进入公开招投标承揽工程。
2、单项工程款(不包括前期政策处理款)在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可以组织邀请招标或议标。
3、单项工程款(不包括前期政策处理款)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小额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集体研究可直接议标给承揽单位。
4、以上招投标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报县土地整理中心备案。招投标的工程款和政策处理款之和,不得高于或低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补助指导价格标准。
5、参与竞标单位为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实施项目的有关规定。
1、项目区现状图必须经过有资质测绘单位实测,保证面积现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单个项目测绘费在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
3、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要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安排,应能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
4、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超出2年没有启动或没有竣工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关乡镇和部门应收回已下拨资金。如属故意骗取资金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山区农田格式不作要求,但应尽量增大耕作单元面积,平整过程中要确保耕作层厚度,防止水土流失。
6、山区田间机耕路建设应合理布局,以修改扩建老机耕路为主,方便农民生产、生活,提高机械作业水平。
第四条 项目验收管理
(一)验收事项
1、验收组成员由监察局、审计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统计局、财政局、国土局等单位各派一人组成。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工后由乡镇政府和项目业主向县土地整理中心申请验收,县土地整理中心经实地核查后,再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所在乡镇要对项目的政策处理、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等负全责。
3、项目验收评定由验收组人员每人单独评定完成,交县土地整理中心汇总统计,合格项目应为实到验收组人员80%以上人员验收评定为合格的项目。质量等级分A、B、C三级,质量等级以验收组人员质量综合评定为准。
4、项目种植验收:由县土地整理中心会同县监察、农业、财政部门有关人员组织验收
(二)质量标准
1、建设用地复垦工程质量标准:
⑴新增耕地图斑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项目区内碎石必须清除完毕。
⑵土地平整情况: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与农田相邻的地块,如复垦成水田,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cm,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
⑶坡度大于15度的,必须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石砌田坎,并用砼压顶。
⑷0.5公顷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0.5-1公顷的要有生产道,1公顷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道路布局合理畅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侧石砌,路面夯实。
⑸水利设施配套,0.5公顷以上的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必须按需建设灌溉用的蓄水池。
2、土地开发(开垦)工程质量标准:
⑴总体坡度一般小于25度,耕作层在30cm以上。
⑵田块较平整,做好生产垅,能蓄存一般雨水。
⑶建有排水沟,田坎要用挖土机夯实,机耕路通到项目点,便于农用车到达项目区。
⑷项目区基本达到旱作要求,100亩应建有1个20m3 以上的蓄水池,蓄水池高度不得超过1米,有一面建有25度以下斜坡,或建人行台阶,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条 指标使用管理
(一)各乡镇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分别给于建立帐册。项目产生指标50%由县政府无偿统筹安排使用,50%记入所在乡镇帐册。
(二)指标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有偿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间的有偿调剂使用进行协调与管理。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指标原则上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建房,确有余额的方可用于其它建设和有偿调剂。
(三)指标调剂的相关程序与政策
1、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可在全县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需要调剂指标的乡镇在调剂前书面告知县国土资源部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剂指标的类型、数量等。指标核准入帐册后一年内未能调剂使用的,指标由县政府收购。
2、相互间调剂费在确定指导价前提下,由调剂双方自行协商,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协议须明确调剂指标的数量、划转条件与时间、经费的支付方式与期限违约责任。
3、乡镇间指标调剂的划转,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凭批准文件和双方协议及资金交割凭证,在建立的各乡镇帐册上进行划转。
第六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为确保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的投入,项目立项时可产生一亩折抵指标的,县政府补助给所在乡镇1万元。再由土地整理中心代乡镇垫付2万元作为工程投入资金。产生的折抵指标各乡镇报县政府同意后可在全县区域内有偿调剂使用,有偿调剂使用的指导价为每亩10万元。一年内未能调剂的折抵指标由县政府按指导价收购,有偿调剂指标或县政府购回指标时,土地整理中心同时扣回每亩2万元的垫付资金。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须严格按工程设计实施,达到验收的质量标准。
(二)土地开发产生新增耕地县政府采取补助资金统一收回用于占补平衡。每产生新增耕地一亩,县政府按质量等级给予工程补助4-6千元的基础上,再给予所在乡镇奖励2千元。土地开发项目须严格按工程设计实施,并且达到验收的质量标准。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经乡镇政府确认工程已启动及工程竣工后经验收组确认项目质量合格,县国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起草文件签署意见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国土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会签文件下拨资金,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
(四)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款,分四批次拨付,批准立项后拨付启动资金30%;经县、市验收合格拨付30%;经市、省复核复验后进行实际面积核算拨付20%;种植验收合格后拨付20%。
(五)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产生的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划入各乡镇帐册,才能进入有偿流转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苍南县人民政府以前颁发的有关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整理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