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以来,实施以“核定基数,超收奖励”为主要内容的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乡镇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有力推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财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体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做到权责结合。
(二)统筹兼顾,提高保障原则。按照“保吃饭、保运转”的要求,统筹考虑县乡两级财力,加大对乡镇的财力倾斜力度,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原则。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乡镇类型,区别管理。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鼓励乡镇加快经济发展,调动乡镇政府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积极性,努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合理划分乡镇类别
将全县36个乡镇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乡镇为灵溪镇、龙港镇;第二类乡镇为金乡镇、钱库镇、宜山镇;第三类乡镇为巴曹镇、望里镇、芦浦镇、桥墩镇、观美镇、马站镇、霞关镇和沿浦镇;第四类乡镇为“代理报账制”乡镇。
(二)明确财政收支范围及基数
1、收入的划分
县级收入:包括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和其他收入,公管所代征的交通运输业税收,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公路收费站税收收入,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缴纳的税收收入,县及县以上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含县政府引进的特大非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税收收入,邮电通讯集中缴纳的税收收入和国税局征收税收收入等。
乡镇级收入:包括乡镇辖区内(除划分为县级收入部分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
2、支出的划分
乡镇级支出指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支出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等,包括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教育、科学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
3、收入基数的确定
根据上年乡镇的实际入库数,按上述划分的收入范围确定当年的乡镇级收入基数。上年乡镇级实际入库数小于上年收入基数的,按上年收入基数为当年基数。
4、支出基数的确定
第一类乡镇经常性经费基数除教育外按2008年支出基数确定,教育经费基数计算方法与其他乡镇相同。
第二、第三和第四类乡镇支出基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第一部分:人员经费
(1)行政人员经费。每年按统发工资等测算当年的实际标准支出,实际标准支出的范围包括统发工资、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目标考核奖等。其中第二类乡镇县财政不予计算目标考核奖。
(2)教育人员经费。每年按统发工资等测算当年的实际标准支出,实际标准支出的范围包括统发工资、十三月工资、欠发达乡镇教师岗位津贴及班主任岗位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考核奖、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小学阶段学校按实际在职教师数计算,初中阶段学校超编的按编制数算,缺编的先算足实际在职人数后再按缺编数和补助标准计算代缺经费。
(3)其他在编事业人员经费。每年按统发工资等测算当年的实际标准支出,实际标准支出的范围包括统发工资、十三月工资、考勤考绩奖、目标考核奖、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其中第二类乡镇不计算目标考核奖。
(4)离退休人员经费,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等数额分别按行政、事业计算每人每年的补差经费等。
第二部分:公用经费
第二类、第三类乡镇行政事业人员公用经费标准为当年县本级相对应部门标准的50%确定。第四类乡镇行政事业人员公用经费标准为当年县本级相对应部门标准。乡镇学校公用经费,按照学生数和公用经费标准计算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标准一年一定。
第三部分:专项支出
民政救济、财政业务费、消防经费、计划生育经费、流动人口协管员经费和村居工作高校毕业生经费等,按相应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四部分:党建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根据“代理报账制”乡镇的常住人口、地域面积、片区中心镇和机关工作人员数量等因素计算,标准随着全县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增加。
(三)适当提高奖励比例
当年乡镇级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超出基数部分,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乡镇给予50%的奖励,第四类乡镇给予30%的奖励。
城市维护建设税,乡镇分成65%。灵溪镇65%分成部分中10%归灵溪镇政府,55%归县城管理办公室。
(四)预留教育专项经费
县财政按上年实际入库数统筹10%教育费附加,由乡镇安排专项用于学校发展和提升教师素质。乡镇于上半年前,将预留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县教育局予以下达。
三、规范土地出让金分成办法
乡镇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入收缴和分成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08〕157号)执行,商业和普通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入,先提取原21%专项资金,再提取5%农房改造专项资金、5%防灾减灾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县财政统筹9%,乡镇分成60%。农房改造专项资金在农房改造项目完成后停止统筹。苍政发〔2000〕179号文件停止执行。
四、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积极组织财政收入。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招商选资,发展区域经济,积极培育税源;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应收尽收;要坚持做大财源“蛋糕”和优化结构并举,做到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的有机统一,促进地方实际可用财力增长。
(二)大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清退乡镇临时人员,对富余人员予以分流或者辞退,减轻乡镇财政负担。
(三)努力化解乡镇债务。要认真清理核实债权债务,将各项债权债务逐一登记造册报县政府备案,并实行借款审批制度,通过采取处置资产、划转债务和安排专项经费等方式努力化解乡镇债务,为基层政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通知的增收奖励分成规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支出基数规定从2010年开始实施,此文发布之日后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分成执行新规定(土地出让时间以招投标日为准),本通知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体制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