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滩涂养殖政策处理工作,确保我县江南海涂围垦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玉环、龙湾、乐清等地围垦工程围区内的政策处理办法,经县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江南海涂围垦工程围区滩涂养殖补偿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滩涂养殖补偿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济补偿方式
对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且从事滩涂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回其围垦工程围区的海域使用权和经营权,中止滩涂养殖具体行为后,按养殖面积一次性给予500元/亩的经济补偿(含奖金30元);无海域使用权证,且从事滩涂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在中止滩涂养殖具体行为后,按养殖面积一次性给予400元/亩的经济补偿(含奖金30元)。
经济补偿主要包括设施投入、青苗损失、帮助转产转业等各方面补偿内容。其中规定的奖金30元是要求在2009年10月15日前签定协议并完全履行中止养殖义务所给予的奖励,超过规定时间期限的则不予奖励。
二、经济扶持方式
为了加快江南海涂围垦区内滩涂养殖相关村的转产转业步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特对滩涂收回的村给予经济扶持。
(1)按收回滩涂总面积,以500元/亩的标准给予经济扶持。
(2)按收回滩涂总面积的5%比例有偿返回用地。用地由县政府在围垦区的工业规划区内统一予以安排,功能界定为工业用地。上述土地的使用和建设必须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目的,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同时,各村要按照有偿的要求上缴围垦成本、造地成本、农转建等费用。
(3)上述两种扶持方式各村只能选择一种或按比例进行综合选择。选择何种方式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本办法出台之前已领取原补偿金的村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予以补足。
本通知由县临港产业基地和江南海涂围垦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滩涂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