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正文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实施细则

  根据《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苍政发〔2006〕4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及《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09〕72号)文件精神,以合理保障、强化激励、统一制度、互相衔接、明确责任为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即征即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2007年1月1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征地,土地全部或大部分(60%及以上)被征用的在册农业人员。

  (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四)未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苍政发〔2007〕65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保障方式

  (一)符合即征即保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二)对符合条件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保障金。

  三、参保手续办理

  (一)被征地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参保,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收土地文件;

  2、《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3、《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即征即保花名册》;

  4、《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核准表》(限符合享受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填写);

  5、出生年月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

  6、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

  《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即征即保花名册》在征地审批时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当地镇(乡)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材料办理。

  (二)即征即保业务经办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养老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上报土地征用审批手续时,以行政村为单位,上报《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2、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核查备案。

  3、依据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和《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即征即保花名册》审核后录入参保人员名单。

  4、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办理次月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险金。

  四、缴费标准与资金筹集管理

  1、根据《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由县政府统一提取,提取后及时汇入财政专户。

  2、参保人员确定后,当月底财政部门按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参保名册和金额核实后从财政专户及时给予划拨。

  3、缴费标准为每参保一人缴纳21086元,全部由县财政专户拔缴。

  4、参保人员缴费金额纳入资金统筹,不设个人专户。

  五、享受待遇

  (一)享受待遇条件:

  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二)享受待遇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出生年月证明和《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核准表》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养老保障中心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经县农民养老保障中心核准,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待遇计发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待遇标准为190元/月。

  (四)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五)待遇调整

  1、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2、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

  (六)待遇停发和终止

  1、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其亲属要及时申报停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恢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和调整。

  2、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单)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中心办理终止手续。

  3、对逾期不报和冒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4、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进行年检,逾期不检的,暂停基本生活保障保障金,直到年检后予以补发。

  六、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和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可选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一次性缴费折记,折记办法按财政拔缴金额和当年度自由职业者补缴标准折算,补记养老缴费月数,记录时间以参保时往前推算,其享受待遇及享受待遇年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七、其他规定

  (一)被征地人员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后,若其原已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职工(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按选定的其中一种待遇享受。

  (二)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本《细则》参保后,必须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其农保个人帐户本息之和全额退还本人。

  八、部门管理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局

  1、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时,要求被征地行政村提供《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并给予审核;

  2、负责对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审核;

  3、负责划拨土地被征地专项资金收取工作。

  (二)各有关乡镇

  被征地镇(乡)帮助指导相关被征地村做好政策宣传、对象确认、公示审核等工作。县城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临港产业基地指挥部要积极协助所在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综合管理的业务工作;

  2、做好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使用;

  3、编制即征即保基本生活保障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对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4、审核即征即保人员的参保条件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资格,核发基本生活保障金。

  (四)县财政局

  1、对即征即保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收取的专项资金,要按时划拨到位;

  2、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县财政必须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基金,要从当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财政资金中予以安排;

  3、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五)县审计局

  应定期对即征即保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六)县公安局

  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参保对象的户籍管理服务工作。

  (七)县民政局

  负责核对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对象中是否已有在民政部门享受低保或定期生活补助,经核对有重复享受待遇的按相关政策处理。

  九、附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村所属镇(乡)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  社保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8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苍南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angnanxian/20210530/13918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