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关于《苍南县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苍南县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的实施意见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县人事局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苍南分中心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落实我县民办学校教师同等享 受公办学校教师“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 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93计划推进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决定》(苍政发〔2008〕178号)要求,结合苍南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县各级各类全日制民办学校(含幼儿园)。
(二)对象。经县级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教育分部(以下简称教育分部)实行人事代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公办学校流动到民办学校的教师。按照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规范教师流动工作意见》(温教政〔2002〕15 号)规定,按流动程序要求办理的教师;
2、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经县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校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任教小学的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教中学的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相应或高于任职的教师资格。各幼儿园有计划地逐步选聘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学前教育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
3、民办学校引进的教师。经县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引进的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办理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民办学校教师向民办学校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民办学校向教育分部提供委托代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委托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教师聘用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及教师提供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经教育分部审核报县教育局、人事局同意后与民办学校、教师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二)办理“五险一金”。教育分部对符合条件的、 已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的教师出具《苍南县民办学校人事代理教师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联系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凭该联系函办理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五险一金”手续。
(三)缴纳比例和经费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五险一金”的 缴纳办法和比例按当年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民办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县财政按民办学校负担部分给予20%的以奖代补。教师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教师工资中扣除。
(四)及时办理增减和变动手续。对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而终止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应及时终止或转出社保关系和公积金关系。
三、工资管理和“五险一金”待遇
(一)工资管理。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参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的民办学校教师按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建立工资档案,毕业生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等工资政策和管理审批均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五险一金”待遇。民办学校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教师同等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和住房公积金待遇。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教育分部审核,报县人事代理部门按人事代理 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核定退休费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事代理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核发退休费。未纳入社保统筹的地方性津贴,由民办学校保障。
四、组织要求
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落实,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对已实行人事代理符合条件的教师及时按公办学校教师政策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民办学校教师同等享受公办学校教师“五险一金” 政策。
主题词:劳动 教师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