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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办〔2009〕12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促进全县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以现代商贸流通业提升经济社会的整体运行效率和群众的生活质量,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优势,现就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扶持商贸企业规模经营
1、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上规模。商贸流通企业(指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宾馆、餐饮、零售、商品市场,下同)当年实际缴纳税收首次达到8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额,下同)、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4万元、5万元、8万元。
2、鼓励商贸项目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或商品市场进行扩建、改造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
3、鼓励创办现代商品交易市场。凡符合现代商品交易市场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新建商品交易市场(房开项目除外)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4、鼓励农贸市场(包括菜市场、副食品市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藏设施和检验检测设施。农贸市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为储藏蔬菜、畜、禽、水产品等菜篮子商品而建设的冷藏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农贸市场和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检验检测设施,其配套设备能满足市场产品检测需要的,县财政按设备投资额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5、支持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二、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1、大力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其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占地较大的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土地使用税;如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
积极鼓励、支持建设和使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企业建设公共信息平台,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当年被评为国家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凡符合现代物流市场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新建物流市场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1%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2、鼓励发展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企业除药品经营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烟草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配送率达90%以上)、统一价格”的连锁企业,利用自身商号,在尚未设立连锁门店的行政村,新开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经营面积达到30-100㎡(含100㎡)、100-200㎡(含200㎡)、200㎡以上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连锁企业总部补助0.5万元、1万元、2万元。
连锁企业设立的配送中心,属于连锁企业内设机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其配送车免交县内公路车辆通行费;购置配送车辆,县财政按买价给予10%的补助。
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在10家以上,含10家)新建配送中心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扣除配送车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已补助部分)。
连锁企业(包括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历年来发展连锁门店累计达30家以上(含30家)、50家以上(含50家)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连锁企业总部奖励3万元、5万元。
连锁企业被评为省级龙头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龙头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3、推进农资连锁经营。为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农资连锁企业每新设一家连锁门店给予农资连锁企业总部补助0.5万元。
4、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推进电子商务。商贸流通企业当年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认定,按设备(含软件)投资额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三、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创新和创品牌
1、鼓励争创星级文明示范市场和星级宾馆酒店。对首次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2、鼓励推进餐饮业钻级评定工作。对申报国家酒家酒店钻级评定并荣获三钻、四钻、五钻等级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被评为浙江餐饮名店、中国餐饮名店(或中华餐饮名店),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
3、鼓励申请老字号和商业名牌。获国家有关部委授予“中华老字号”、“中国商业名牌”等称号的商贸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浙江老字号” 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扶持商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商业行业协会积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或开展行业发展基本情况课题调研等工作,为本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发展商业特色街。报经县商贸流通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新建或改造提升具有客流量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环境优雅、特色鲜明且长度不低于200米商业特色街,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所在乡镇补助5万元。
六、鼓励菜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新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室内菜市场达到标准化的,经竣工验收考核并投入营业后的当年,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10%,单个市场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
七、鼓励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凡已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乡镇,经县经贸局认定,县城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0%以上的,给予生猪定点屠宰场奖励2万元,给予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在乡镇补助2万元;定点屠宰场实行机械化改造的按设备购买价10%给予补助;定点屠宰场购置鲜肉配送车辆的按购买价10%给予补助。
八、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建各类专业商品市场、物流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前两年上缴税收地方分成部分50%返回企业。
九、加大土地供应的保障力度。强化商贸流通项目计划管理,加强和改进土地计划调控。凡新建、改建、扩建商贸流通项目必须先报县经贸局汇总,再报县商贸流通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统一平衡和安排年度土地供应指标。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的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开发针对性强的金融产品,推进服务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信贷投入,提供金融服务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扩大其品种、范围和规模,有效促进和引导消费需求。
十一、申请商贸流通业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
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
(三)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涉及商业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需经县职能部门立项或备案。
十二、申请商贸流通业奖励(补助)资金,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商贸流通业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项目验收考核证明资料;
(三)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核定报告;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十三、商贸流通业奖励(补助)资金申请及审批程序。符合本政策确定的商贸流通业奖励(补助)资金的项目,由企业(单位)向县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经贸局、财政局组织审核后,联合下达商贸流通业奖励(补助)资金文件,按程序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账户。
十四、凡对弄虚作假骗取商贸流通业资金奖励和补助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取消其今后三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五、本政策由县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贸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