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发〔2009〕111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苍南县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电话(68881809、68881807)分别在本单位群众办事窗口和行政执法人员去向牌进行公示。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苍南县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并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或举报:
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㈡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认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㈣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㈤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㈥认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㈦发现行政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㈢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不予受理:
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
㈡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六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㈠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㈡立案: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机构领导批准立案;
㈢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㈣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㈤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其中:
1、如投诉举报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2、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3、新闻单位等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八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㈠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
㈡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6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责令责任机关及执法人员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机关进行联合调查,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县政府法制机构地址为:苍南县行政中心8楼810室。
投诉举报电话为:0577-68881809 68881807。
投诉举报电子信箱为:cnfzb@163.com。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投诉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