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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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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政办〔2009〕9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南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苍南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修复,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以及对公路路产路权保护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村尽责”的原则。县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村道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  县交通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核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养护质量等监督检查,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管理;制订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直接组织实施县道、乡道公路养护与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提供养护管理技术培训知识,编制上报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议计划,并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做好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认真履行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落实养护责任部门和人员监督、检查村级组织做好村道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议计划,并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统筹安排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及时上报村道公路受灾情况,并积极组织抢通和修复,设立有关安全标志和落实安全措施,动员村级组织投入村道公路的抢通和修复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订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完善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探索建立村道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各类违法现象;协助县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各乡(镇)必须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各乡(镇)长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负责人,落实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员。

  第九条  村委会主要职责: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做好村道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工作。教育村民爱路、护路、养路的主人翁精神,积极发动和参与捐资养路,鼓励村民投工投劳,使村道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畅通。

  第十条  县发改、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供电、广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安全保障工程和水毁抢险工程等专项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桥梁、隧道、急弯、陡坡以及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交通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修、安保工程等)计划安排:县道、乡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重要程度、路面类型、设施破损状况等因素提出建议计划报县交通部门审核,由县交通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立项;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路况提出建议计划,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汇总,由县交通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立项。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计划编报:农村公路水毁发生后,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设立有关警告安全标志,落实安全措施,及时进行调查和上报水毁情况,制订修复方案,编制工程预算,由县公路管理机构统一汇总上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县交通部门;县交通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下达水毁修复计划。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村道养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地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可以委托村委会组织实施日常养护,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村委会)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县交通部门、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县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条  县道、乡道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由乡(镇)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养护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和乡(镇)、村自筹资金等组成,县财政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县道年公里4000元、乡道年公里3000元、村道年公里1000元。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原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部分)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投入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应随交通流量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于每年4月底前落实并拨付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具体实施单位。

  村级组织要积极筹措村道日常养护资金或组织村民投工投劳,保证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需求。

  农村公路大中修、安保工程资金,每年由县交通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资金除省、市补助以外,其余由县财政投入。

  农村公路水毁工程资金,争取上级交通部门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投入。

  第二十三条  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需要,在县交通部门设立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全县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建立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补充用于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二十五条  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公路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调剂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农村公路大量增加的实际,增配一线管理力量,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级组织负责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和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并通过订立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规范和引导村民爱路护路。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和交通、公路管理等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交通部门应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县公路管理机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抽查考评。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经常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的村道养护工作进行自查,每季度将自查材料报县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养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在农村而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公路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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