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政发〔2009〕9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09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结合《苍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苍政办〔2008〕131号),现将我县2009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2009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的2倍之内(即人均年收入756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家庭。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镇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和城镇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行实物配租。
三、保障标准
(一)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灵溪、龙港两镇为每月5元/m2,其它建制镇为每月2.8元/m2。
(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口以下每户家庭为36m2;3-4口每户家庭为45m2;5口以上每户家庭为50m2。
(三)租赁货币补贴发放的标准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的市场平均租金,即:
租赁补贴发放金额=(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每平方米市场平均租金。
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按上述标准发放,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2倍之内)补贴标准为上述标准的70%发放。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审核、公示程序按《苍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苍政办〔2008〕131号)第14条的规定执行。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取标准由县政府另行确定。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