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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09〕88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修编
苍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新修编完善的《苍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苍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苍政发〔2006〕144号)随文废止。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苍南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苍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四)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五)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六)地质灾害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原则。
(八)本预案适用于苍南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小型地质灾害和一般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发生小型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或出现一般级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指挥,必要时由县长直接指挥。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指示,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执行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任务。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县各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县指挥部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县指挥部下设8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紧急抢险组。
县人武部牵头,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参加,人数由县指挥部根据险情或灾情确定。
主要职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指导和支持灾区乡镇政府,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3、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治安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现场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障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等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物资的调配,指导、协助灾区乡镇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及灾民的临时安置、死难者的善后处理、保险理赔等工作。
6、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县发改局牵头,县电信局、县供电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乡镇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必要时采取架设临时通讯、供电设施,保证应急通讯联络畅通和应急供电,保证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
7、应急资金保障组。
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县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督查组
县监察局牵头,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有关乡镇、部门履行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应急准备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并报县指挥部备案。
(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指挥机构、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监测、预防责任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临时避险安置点的安排和医疗救治等,并报县指挥部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落实,开展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的落实到位,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四)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公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五)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健全、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监测、险情巡查、汛期值班、灾害预警、灾情上报和工作督促查等制度。
(六)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等级预报,我县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为四级(预警级)时,各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值班领导到岗准备应急工作,监测人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做好避让、撤离准备,抢险救灾人员做好应急抢救准备。我县地质灾害等级预报为五级(警报级)时,各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单位,值班指挥人员在岗指挥应急工作,立即撤离灾害危险区内的人员,关闭有关道路,抢险救灾人员应急待命,监测人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密切关注发展动态。
(六)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四、临灾应急
(一)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并向县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二)县指挥部在接到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避灾各项工作,并视情决定启动本预案。
(三)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若干个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1、调查险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商,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避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5、民政、公安、医疗、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险情状况,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四)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请求指导和支援。
(五)在险情没有排除之前,灾害现场要24小时定期监测,并视险情发展趋势随时加密监测,同时防止人员返回或误入危险区。
(六)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指挥部根据调查监测组等应急工作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响应,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治措施,交当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出现较大级、重大级及特大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县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同时,按速报制度要求及时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向上级政府报告,建议上级政府启动相应高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高级别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配合上级抢险救灾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五、灾害应急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出应急小组,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乡镇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向县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二)县指挥部接到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决定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三)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若干个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1、抢救被压埋人员和伤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和评估,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对策措施。
3、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4、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落实应急资金和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5、抢修受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水利和校舍等工程设施,指导、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
(四)发生地质灾害后,当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请求指导和支援。
(六)在灾情和险情没有排除之前,灾害现场要24小时定期监测,并视灾情的发展动态随时加密监测,同时防止人员返回或误入危险区。
(七)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指挥部根据调查监测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治措施,交当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发生中型、大型及特大型地质灾害后,县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同时,按速报制度要求及时将灾情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向上级政府报告,建议上级政府启动相应高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高级别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配合上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九)当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六、附则
(一)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温州市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防洪等法律、法规对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应急工作有规定或有防洪预案的,从其规定或按其预案执行,本预案可配合实施。
(二)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城乡建设 地质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