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 2004-03-12 |
苍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村级财务管理,适应村级财务乡镇代理的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行政村、自然村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四条 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领导工作;乡镇农经站负责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负责村级财务会计代理业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财务会计凭证审批报送工作;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本村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一般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担任,未建立经济合作社的村,财务负责人可以由村民委会主任担任,也可以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另选他人。 第六条 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应根据工作量配备专职代理记账人员。 第七条 村报帐员设置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报账员。 第八条 村报账员及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记账人员必须持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会计证》上岗。村报账员享受村主要干部同等待遇,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记账人员享受乡镇驻村干部同等待遇。 第九条 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做到分村及时记账,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建立账户,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严格审核和填制会计凭证,做到数字准确、文字规范、手续完备;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原始凭证要拒绝入账;账目清楚,账账相符;定期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监督村预算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二)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向不同使用报表者提供不同财务会计报表。 (三)严格执行“收据销号单”制度,代理记账人员在记账时必须同时登录收据销号单。 (四)负责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做好财务公开(公开至明细项目)。 (五)指导村级报账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六)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财务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村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本村财务管理制度,把好资金审批关。 (三)做好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对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要有总体思路。 (四)年初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按照预算方案开展村务活动。年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五)负责组织回收各种应收款、暂付款、承包款和待结算资金,确保村级集体资产安全。 (六)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村报帐员及时向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报送本期财务收支票据,并不定期地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 (七)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理财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八)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一条 村报账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做好日记账登记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反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二)按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规定,按时整理好有关收付款票据,填好出纳结报单,及时向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报账。 (三)记好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记录和债权债务结算工作。 (四)负责村集体资产管理,做好各种承包合同的管理、结算、兑现工作。 (五)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临时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也要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十三条 财务预算和决算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专项预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实施必须实行专项预算和专项决算,年终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第十四条 预算和决算年度要与会计年度同步,即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年初预算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提出,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农经站和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备案,并在公布栏中公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如增加预算外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或其他大额支出,必须提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原预算进行修改,并按原规定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和公布、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村财务负责人必须在财务收支预算规定指标内,依据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把好财务收支的审批关。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要在财务审核的同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偏离预算,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收入,必须于收款当日送存银行或信用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不准多头开户,实行支票结算户管理,一律取消存折户。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擅自出借集体资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以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最高限额规定为1000至3000元(具体由乡镇农经站核定),超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应按银行或信用社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办理转账结算,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空白支票、统一收据、有价证券由村报账员保管;银行印鉴分别由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会计、村财务主管、村报账员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会计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凭村民委员会公章或单联收据向有关部门领取款项,有关部门也不得凭村民委员会公章或单联收据付款。 第二十四条 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村报账员货币资金进行盘点,每年盘点次数最少不得少于4次。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产役畜、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要单独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其账面净值。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盘点库存物资,核对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勤政廉政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三十条 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财务负责人“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限额审批额度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规定)。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分管财务负责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批准。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同时要附有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或村两委会议纪要、合同、工程结算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包括报账员)报酬(工资、奖金、误工补贴)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额规定,具体标准由村两委会提出,经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领导小组审核后,由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规定及时报销。如无特殊情况包乘出租车的费用不得报销。乘坐其他其他交通工具按飞机普通舱、火车软席车、轮船二等舱及以下的等级按实报销。乘坐飞机只能报销单程机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乡镇机关干部到村指导帮助工作的,不得在村用集体资金就餐;村与村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相互宴请;各村也不得以各种名义动用村集体资金自行安排吃喝;村干部到乡镇机关及有关部门办事不得动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村干部为村、驻村干部、乡镇及部门干部的工作调动、离任、退休、婚娶、乔迁及其他各种开业等所列支的费用均由本人自负,不得报销。严禁动用村集体资金以拜年、慰问等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送礼金、礼物等。否则所列支的费用均由当事人自负,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捐赠款物,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两委会议通过,不得由个别村干部决定。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订阅报刊杂志要全面实行费用“限额制”。省定贫困乡镇所在村年限额为600元;其它各村为15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限额的一倍。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付款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负责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收支报结制度 第三十八条 经济较发达的村报账员于每月5日前到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报账。其他村报账员至少每季度向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报账一次。规定报账时间为3月25日~3月31日,6月25日~6月30日,9月25日~9月30日,12月25日~12月31日。 第三十九条 非报账员代收各种款项时,不得使用非统一收据,并且在收款后当天内向村报账员结清。 第四十条 村干部因公外出需预领现金,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返村后,预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八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按季公布收支明细表及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接受群众监督。规定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为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公开日。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人数为3至7人,在村班子换届时同时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第四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权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或使用情况;有权接受村民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册、凭证或向有关部门查询专项拨款、返还款情况;必要时,有权提请委托审计或临时聘请财务顾问协助工作,所需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 第四十四条 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应认真听取并反馈群众对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会议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监督村干部落实处理,但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借民主理财之机,扣留、破坏或销毁账册凭证,妨碍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 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及时对报账员上报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监督,并加盖审核监督章。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反映问题的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或其他村民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收入一律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发票收款,禁止使用多种收款收据,否则付款单位有权拒付。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向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领用,使用完毕后将存根交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核销归档。 第四十八条 统一收据要求整本连号不得拆开使用,按票据领用的先后顺序开具票据。年末应对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据进行剪角作废(剪角不得剪去编号),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四十九条 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实行登记制度。领用的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妥善保管,不得出借,不得遗失。作废收据不得缺联、缺份,严禁多人保管统一收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苍南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997年3月12日苍南县农业局、苍南县财政局印发的《苍南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