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 南 县 发 展 计 划 局
苍 南 县 卫 生 局
苍计价[2005]39号
转发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温计费[2005]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价格(暂行)
附件二:苍南县人民医院等单位床位费价格(暂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 : 转发 收费 规范 医疗 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政府纠风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 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苍南县发展计划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日印发
附件2:
苍南县人民医院等单位床位费价格(暂行)
说 明 :
1、下列床位费价格是最高价格,各医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2、本通知的床位费价格包含医疗垃圾处置和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成本费用,不包含空调费。
3、精神病院或医院内设精神科的床位费价格按20元/日收取,文件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特需床位费价格必须按《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浙价费[200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5、母婴同室等床位费价格按温卫财[1998]128号、 温价费[1998]125号文件批准的基础上调整价格执行,文件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可参照执行。
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
按温卫财[1998]128号、温价费[1998]125号文件批准的基础上调整后价格收取。
温州矾矿医院
按温卫财[1998]128号、温价费[1998]125号文件批准的基础上调整后价格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