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计价[2005]40号
关于企业取用天然矿泉水缴费问题的请示
省物价局:
苍南县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是取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企业,持有《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的规定,该企业应向县水利局缴纳水资源费。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78号)的规定,该企业应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开采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企事业单位已经缴纳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见附件)。
企业取用天然矿泉水应如何缴费,请省局予以明确。
特此请示,请回复。
附件: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收费 矿泉水 请示
苍南县发展计划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