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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慈善总会关于印发《苍南县慈善总会乡镇慈善分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慈善分会:

  《苍南县慈善总会乡镇慈善分会工作规则》已征求乡镇分会意见并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苍南县慈善总会乡镇慈善分会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乡镇慈善分会(以下简称慈善分会)的组织活动,促进慈善分会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按照《苍南县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慈善分会是县慈善总会的分设支机构,隶属于县慈善总会领导,对县慈善总会负责。

   第二条  慈善分会的机构设置,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机构设在镇乡机关所在地。根据慈善事业的需要,分会可聘任荣誉会长或名誉会长以及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条  慈善分会组成人员的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家乡;(2)热心慈善工作,乐意为慈善事业尽责奉献;(3)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4)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5)身体健康。

   第四条  慈善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县慈善总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具备条件者可连任。分会可根据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由分会决定人选。

  第五条  分会实行会长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慈善理念、目的、意义

  和作用,努力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

  第七条  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人民的方针。积极开展本区域内的日常募捐和认真做好县统一部署的全县“慈善爱心万人行”活动,努力壮大慈善资金规模和增强救助能力。

   第八条  积极做好慈善救助工作,为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的群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第九条  积极开展对当地慈善资源、弱势群体状况的调

  查研究,与总会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做好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努力促进当地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分会募集的资金是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县慈善总会统一入帐、统一管理,分会受县慈善总会委托拥有依照规则规定范围的使用权。募捐时使用县慈善总会统一收据(《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分会开设一个银行帐户,独立建帐,有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每季度向县慈善总会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县慈善总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分会慈善资金使用范围:(1) 举办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2)资助符合总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助困活动;(3)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定向捐赠资金可用于赞助社会福利、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慈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分会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慈善资金,县慈善总会有权责令分会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冻结分会所有资金,构成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分会慈善资金来源:县统一发动募捐和分会自行募捐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1、分会募集的资金中,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包括乡镇机关和教育系统)“慈善一日捐”捐赠资金由县慈善总会统一使用;全县大型成长型企业捐赠资金按总会、分会5:5分成;其它募集的资金全部由分会在使用范围内用于当地。分会使用资金由县慈善总会核算后一次性拨付到分会帐户。

   2、分会募集的不定向冠名或冠名留本慈善资金,全额留分会,冠名留本一次性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冠名定向捐赠资金,在慈善资金使用范围内按捐赠人的意愿办理。

  第十六条  慈善分会工作经费,参照县慈善总会的办法,由各乡镇财政解决。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七条  慈善救助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在不违背《章程》的前提下可按当地实际制订。

   第十八条  在分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救助,由救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例外),填写县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慈善救助申请表,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救助名单、救助理由在村、居委会内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盖章)报分会审查,经分会会长会议讨论,会长签署意见,即可实施救助。决定救助后,救助款应在3天内发给救助对象。

   第十九条  分会救助的款物要在实施救助后定期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各分会应建立募捐、救助及工作档案资料。在各分会救助职责范围内救助的,救助后应将全套完整资料(含书面申请、审批表、调查材料、公示公告件、受助人的签字凭据等),报县慈善总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于2006年12月1日起试行,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慈善总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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