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苍政发〔2006〕4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文件精神,以合理保障、强化激励、统一制度、互相衔接、多方筹资、明确责任为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土地全部或大部分(60%及以上)被征用,且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业人员。
(二)被征地时年满18周岁。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缴费未满15年且未享受待遇的人员。
二、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定额基本生活补助。
(一)2007年1月1日起,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实行即征即保。
(二)从土地二轮承包开始至2002年底前被征地农民,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全面纳入基本生活补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50元。
(三)2003年至2006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其中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也可以只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84元。
三、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被征地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参加,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用土地文件;
2、《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附件1);
3、《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附件2);
4、《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附件4);
5、《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核准表》(附件5)(限符合享受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填写);
6、《苍南县被征地人员享受基本生活补助花名册》(附件6);
7、《苍南县被征地人员享受生活补助金核准表》(附件7);
8、出生年月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9、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
10、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和《苍南县被征地人员生活补助花名册》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经镇(乡)政府审核,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等程序。
(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经办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审核被征地人员的参保资格;
2、打印个人缴费核定单,通知参保行政村到指定银行缴款;
3、凭缴款回执发给参保人员《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手册》。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发给《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手册》或《苍南县被征地人员生活补助金手册》;
4、为已参保人员建立缴费个人专户。
四、缴费办法和标准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公室委托指定银行收缴;缴费办理以行政村为单位,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公室开具的缴款单,向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
(二)被征地农民按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2007年度缴费标准为24350元,政府承担保障资金总额的40%,参保一人政府应承担缴费金额为9740元,村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障资金总额的60%,缴纳金额为14610元。
经济困难的被征地村集体和个人,难以承担相应缴费比例所需资金的,允许村集体和个人在双方承担缴费比例之和不少于30%的情况下,协商调整各自的应承担缴费比例。不足额缴费的,其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根据缴费相应比例(政府40%出资部分与村集体、个人实际出资部分比例之和)计发。
年满60周岁的参保对象,可选择附表标准缴纳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基本生活保障费,其享受待遇不变。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以货币形式全额征缴,不得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抵缴。
(四)缴费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根据我县农村居民收入状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
五、享受待遇
(一)享受待遇的条件:
1、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2、已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或纳入生活补助对象。
(二)享受待遇的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出生年月证明、《保障手册》和《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核准表》(样本见附件5)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公室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经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公室核准,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生活补助对象参照办理)。
(三)待遇计发:
1、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公布的待遇标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2007年待遇标准按《办法》规定为210元/月,其中统筹基金每月支付84元,其余部分由个人专户支出,个人专户额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直至终身。
(四)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生活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委托银行或邮政按月发放。
(五)待遇调整:
1、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2、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
(六)待遇停发和终止:
1、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其亲属要及时申报停发基本生活保障或生活补助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恢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2、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单)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公室办理终止和个人专户余额的退还手续。
3、对逾期不报和冒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4、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或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进行年检,逾期不检的,暂停基本生活保障或生活补助金,直到检后予以补发。
六、个人专户管理
(一)参保人员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实行个人专户管理,个人专户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持《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手册》、身份证原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报经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公室核准,其个人专户储存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1、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到我县行政区域外,且本人要求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
2、未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之前死亡的。
(三)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专户余额。
七、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包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且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可直接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年限,按照一次性缴费折记,折记办法按财政、村集体和个人全部缴费额除以省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为补记养老缴费月数,记录时间以参保时往前推算,其享受待遇及享受待遇年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二)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职工养老保险年限累计合并计算,计算办法按上款规定办理,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缴费按折算后年限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保,申报《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时注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填报《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单》,按缴款通知缴款后,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三)已有城镇职工保险缴费年限并且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生活补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额,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一次性退回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其他规定
(一)被征地人员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后,若其原已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职工(包括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按选定的其中一种待遇享受。
(二)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后,必须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其农保个人帐户本息之和全额退还本人。
九、管理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局责任:
1、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时,要求被征地行政村提供《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并给予审核;
2、负责对各乡镇已审核后的被征地村的征地数及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名额的确认;
3、负责被征地村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金额的提取划拨工作。
(二)各有关乡镇责任:被征地镇(乡)要建立专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报县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抽调专门人员帮助指导相关被征地村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人员造册、对象确认、公示审核等工作,积极指导被征地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县城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临港产业基地指挥部要积极协助所在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综合管理的业务工作;
2、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
3、编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对基金随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4、审核参保人员的参保条件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资格,核发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生活补助金。
(四)县财政局责任:
1、要及时对土地二轮承包至2002年底前和2003年至2006年纳入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人员生活补助金的拨付;
2、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应承担的保障资金,要在当年度内,及时划拨到位;
3、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县财政必须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基金,要从当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财政资金中予以安排;
4、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五)县审计局责任:
应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六)县公安局责任:
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参保对象的户籍管理服务工作。
(七)县民政局责任
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对象中是否已有在民政部门享受低保或定期生活补助,核对有重复享受的按相关政策处理。
十、附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被征地村所属镇(乡)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