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房〔2007〕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
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管所(中心)、局机关有关科室,各房开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等八部委于今年4月6日召开的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建设部、省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部署,根据《城市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备案。申报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申报表,并附备案合同清单;②商品房预售合同。申报登记备案的程序:先向当地房管所(中心)申报,然后由当地房管所(中心)对开发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后,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后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申报表和清单报局市场科,由市场科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发给同意备案通知书(一式四份:申报企业1份、房管所(中心)1份、报分管局长1份、市场科存档1份),并在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主管人员将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录入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