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苍质监〔2009〕42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质监局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所、龙港分局,县质检院:
现将《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车辆管理 办法 通知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机关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安全正常运行,降低费用消耗,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驾驶员管理
1、局机关成立车队,接受办公室主任领导。队长由全体驾驶员集体推选,负责驾驶员的协调、安全教育,提出车辆维修、调度意见,协调车辆审验和各种手续的办理,落实办公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驾驶员要自觉参加日常考核,服从管理,厉行节约,力戒浪费,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3、因公出车期间如遇交通事故,驾驶员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次要责任以下的,赔偿额由局里承担;负同等责任的,驾驶员承担25%;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50%;(赔偿额为应赔额减去保险赔偿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驾驶员除依法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予以辞退。
4、驾驶员未经办公室主任或局领导批准,私自出车或出借车辆,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外,如遇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立即予以辞退。
5、驾驶员必须参加单位的正常考勤,不得擅离职守。
三、安全管理
1、车队队长要组织驾驶员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业务技术学习,增强安全行车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年度驾驶证和车辆审验、车辆保险、养路费等行车手续由驾驶员分别负责,车队队长统一安排,经办公室主任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办理。延误审验、保险等手续影响正常行车或造成损失,由驾驶员、车队队长和办公室主任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3、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勤保养,不超载,不超速,不带故障出车,不疲劳出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保证行车安全,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4、建立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车辆安全管理登记簿,所有大小违章和安全事故都要由车队队长向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报告后,统一登记,作为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考核依据。
四、车辆使用
1、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确保领导和工作用车。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下,办公室负责对系统所有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安排。相对固定的车辆(局领导用车),如遇领导出差,期间驾驶员及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2、车辆一般不予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借用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外借车辆驾驶员的费用由办公室与借用车单位协商解决。
3、机关车辆无出车任务时,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或固定地点,确保停放安全,不得随意出车、用车,节假日车辆实行入库登记制度。
4、严格执行专车专人制度。车辆原则上应由固定的驾驶员驾驶,有特殊情况,由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调用;非该车专兼职驾驶员未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驾驶该车;车辆的全套技术资料和相关证照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五、油料管理
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驾驶员凭加油卡在指定地点加油,费用由办公室财务人员与加油站统一结算;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的,要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报销。
六、车辆维修
1、车辆维修必须在4S店或定点的维修厂家进行,需要维修时,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队队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结束后,驾驶员要在行车手册上做好记录。大额修理与保养须经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因客观原因需当即修理而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口头向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意后,可先修理再补办手续。
2、因技术或其他客观条件限制,确需在规定地点外维修保养车辆的,由车队队长提出意见,由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方可在外地指定地点维修保养。
3、未经审批许可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或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的费用,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车辆发生碰车或第三者责任等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和损失大小,须经交警部门裁决处理、保险部门定损、手续齐全后方可索赔、报销。
5、车辆维修中该车司机应在修车现场,并对修理提出合理意见。
七、奖励和惩罚
1、驾驶员出车享受国家规定的出差补助和其他补贴。
2、驾驶员有以下方面表现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1)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
(2)在降低油耗、节约修理费和保养车辆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3)服从领导,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出色;
(4)其他局认定需要奖励行为的。
奖励方案由局办公室提出,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处罚:
(1)驾驶员未经办公室主任或局领导批准,私自出车或出借车辆的;
(2)对未经批准,车辆无故在外过夜或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
(3)不遵守车辆修理程序和油耗管理规定的;
(4)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的;
(5)不遵守单位考勤纪律的;
(6)不及时办理车辆年检、保险等手续而延误工作的;
(7)违反遵守交通规则,一年中违章超过4次被记录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局规章制度的。
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一次扣发100元,年度发生次数在五次以上(含五次)或情节严重一次者,予以辞退。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系统下属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