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保对象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且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及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人员(包括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享受精简退职费的人员)。
(二)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及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接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不纳入转保范围。
二、转保办法
(一)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
1.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0周岁,下同)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个人或集体缴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下同),以办理转保手续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计算至月,不足月部分不予计算。折算缴费年限的资金属政府补助部分全部划入统筹基金,村集体、个人出资部分在折算后仍有余额的,划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折算缴费年限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折算核定手续的社保上年度尾月时间为界点,按自后向前的顺序,逐月记入参保人员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段。折算年限推算到16周岁为止,折算至16周岁仍有余额的,村集体、个人出资部分计入转保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折算至1992年1月前的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不划建个人账户,所对应的折算资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可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为申请补缴时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和补缴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转保时补缴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应缴足或补足15年。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