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调整县河滨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县河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县龙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县临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县河滨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苍政发〔2016〕 226号)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县河滨、龙港、临港等三家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85元/吨;工业污水1.30元/吨,其中高污染工业企业2.00元/吨;非工业污水1.30元/吨。
对城镇低保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执行范围。
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中规定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