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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实施细则

2021-05-30 苍南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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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14〕158号)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的实施意见》(苍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以合理保障、强化激励、统一制度、互相衔接、明确责任为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核定的土地被征收人员。

(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四)未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苍政发〔2007〕65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保障方式

(一)符合即征即保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二)对符合条件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人员按月领取生活保障金。

三、参保手续办理

(一)被征地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参保,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向县人力社保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收土地文件和失地保障核准文件;

2.《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3.《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即征即保花名册》

4.《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核准表》(限符合享受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填写);

5.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6.在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拟参保人员申请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平台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建设平台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

7.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建设平台及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把关,确实将依法被征地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参保。

(二)即征即保业务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按下列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1.上报被征地参保手续时,以行政村为单位,应在该土地征收批准之日起3年内按照国土部门核定的人数整批次统一上报《苍南县被征地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如遇特殊情况要当地镇(乡)政府出具情况说明。

2.依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征收审批文件和《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参加即征即保花名册》核对后录入系统。

3.已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依申请办理,次月开始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金。

四、缴费标准与资金筹集管理

1.根据《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14〕158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提取。

2.参保人员确定后,当月底财政部门按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参保名册和金额核实后从财政专户及时给予划拨。

3.参保人员缴费全部由县财政补助,纳入资金统筹,不设个人专户。

4.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缴费标准适时由县政府予以调整。

五、享受待遇

(一)享受待遇条件

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二)享受待遇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有效证明材料和《苍南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核准表》到县人力社保部门业务经办机构依申请办理待遇享受手续。经业务经办机构核准,从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人力社保部门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四)待遇调整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五)待遇停发和终止

1.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其被羁押和在监所服刑期间,其亲属要及时申报停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刑满后重新恢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和调整。

2.参保人员自死亡次月起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亲属必须在参保人员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单)到县人力社保部门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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