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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机制,提高校长队伍专业化水平,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组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印发的系列校长专业标准,以及《苍南县“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脱钩、综合、动态、激励”的原则,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出发点,通过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激发校长队伍活力和创造力,引导校长走自主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道路,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专业水平高、职业空间广、办学业绩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校长专业化发展原则。明确校长的职业化特点,不断提升校长“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等专业领导能力。
(二)坚持促进均衡、提高质量原则。扩大校长办学自主权,充分发挥优秀校长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鼓励优秀校长从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推进城乡基础教育一体化发展,办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三)坚持“抓好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断完善”原则。为保证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健康、规范、有序地推行,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17学年在我县部分学校先行试点,2018学年在全县中小学校逐步推行。
三、实施范围
全县公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的现任正职校长。电大、进修学校等参照执行。
四、职级设置
校长职级分为特级校长、高级校长(一、二、三档)、一级校长(一、二、三档)、二级校长(一、二档)等四级九档。特级校长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全县中小学校长总人数的6%以内,高级校长原则上在30%以内,并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和城乡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实际。
五、选拔聘任
(一)改革校长管理权限。选拔聘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
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二)实行校长试用期制度。新任校长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并评定相应的校长职级。试用期计入校长聘期。
(三)实行校长聘期制。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无特殊原因,聘期内一般不作调整。校长聘期满后,考察、考核合格,经县教育局研究同意的,可以续聘,但原则上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不超过12年。
六、职级评定
(一)确定任职年限。申报各职级校长原则上应具备最低累计校长任职年限,其中二级3年、一级5年、高级7年、特级9年。校长原任正职年限按实计算,任副职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折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
(二)建立校长职级评审制度。特级校长由市教育局负责评审,县教育局要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进行评定,评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知名校长、优秀教师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报、述职和评议、考核与评鉴、评审和推荐等环节进行,并广泛征求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见。中小学校长职级原则上每3年评定一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