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充分发挥考绩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使各县(市、区)统计局全面推进我市统计改革发展,高质量地完成全市统计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1个县(市、区)统计局,分两组进行考核:
A组: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
B组:洞头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
二、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一)考核项目设置
2018年工作绩效考核项目包括经济普查、基层基础建设、统计法制建设、工业统计、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投资统计、社会科技统计、综合统计、国民经济核算、统计信息化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农业统计、统计政务信息等14项工作。
(二)赋分办法
1.重点工作考核(115分)。重点工作考核项目赋分为:经济普查、基层基础建设、统计法制建设、工业统计、服务业统计、投资统计、社会科技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政务信息等九项各10分,综合统计、国民经济核算、能源统计、信息化建设、农业统计等五项各5分。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
2.市局领导班子评价(25分)。根据各县(市、区)统计局2018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综合评价,分好(23-25分)、较好(20-22分)、一般(17-19分)、较差(14-16分)四档进行评分。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平均分为该项最终得分。
(三)加减分事项
1.加分
(1)积极开展统计工作创新,取得一定实效,得到上级统计部门认可,且具有推广意义的工作。各地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创新工作事项上报市局办公室,内容包括创新项目、创新内容、工作成效等。根据创新考核结果给予分档加分,其中被国家局认可的加3分/项,被省局认可的加2分/项,被市局认可的加1分/项,同一项创新项目若被多部门认可,得最高级别认可分数,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其中国家级的表彰机构一般应为党中央、国务院(中办、国办),省部级的表彰机构一般应为省委、省政府(省委办、省府办)或国家部委,市厅级的表彰机构一般应为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府办)或省厅局,表彰荣誉事项应属于系统或条线的综合性工作。
(3)对市局中心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并协助市局取得较好成绩的,每项工作给予1-2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记录考核。
2.减分
(1)县(市、区)统计局领导未按要求参加市局工作会议,每次扣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做好记录,并于2018年12月25日前将结果报送市统计局办公室。
(2)未按时完成市局布置的中心工作任务,未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和资料,或者报送的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最高不超过3分。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及时反馈。
(3)统计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的、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上级统计部门查处的、单项工作被上级统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例的扣1分。
三、考绩奖惩
(一)定档评先
市局办公室根据市局领导班子和相关职能处室考核结果计算各县(市、区)统计局的最终考核得分。根据年度考绩得分分组排名情况进行定档评先。
A组评出“优秀单位”3个、“良好单位”1个、“合格单位”1个;B组评出“优秀单位”3个、“良好单位”2个、“合格单位”1个。拟评为“合格单位”的年度考绩得分达到所在组别第一名单位得分的85%以上(含85%),则评为“良好单位”。
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被当地党委政府“一票否决”的,发生重大统计违法行为被上级查处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结果运用
对评为“优秀单位”“良好单位”的县(市、区)统计局,由市统计局在全市统计系统予以通报表彰。
四、考核步骤
1.各地在2018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报市局办公室和相关职能处室。
2.重点项目由市局相关职能处室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2018年12月25日前报市局办公室。
3.市局领导班子根据各县(市、区)统计局2018年度工作情况给予综合评价打分。
4.各县(市、区)统计局的工作绩效考核总得分为:14项重点工作考核得分+市局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加减分。
附件:1.重点工作项目具体考核办法
2.温州市统计创新工作申报表
附件1
重点工作项目具体考核办法
经济普查
具体考核办法另发。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一、考核内容
1.统计基础建设落实情况;2.强化基层统计网络建设;3.提升统计基础规范化验收普及水平;4.提升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水平;5.提升重点领域统计基础水平;6.统计方法制度创新工作;7.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8.统计基础建设信息报送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统计基础建设落实情况(15分)
1.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基础建设工作(5分)。召开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并发出相关文件,贯彻落实《2018年温州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意见》。
2.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责任(5分)。按照2018年温州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工作要求及时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各项任务责任分解及进度安排情况,并及时上报市局。
3.上报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应创建单位和复评单位名单(5分)。根据要求上报应创建单位和复评单位名单,对前几年已创建和已通过复评验收的名单进行整理,一并上报,注明是否已通过县级验收。应创建单位包括所有乡镇(街道)、村居、“四上”在库经济单位和当年新增的“四上”经济单位;复评单位指按每两年复评一次的要求需复评的单位。
(二)强化基层统计网络建设(20分)
1.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0分)。未能按温政发〔2016〕13号文件要求进行乡镇(街道)统计机构队伍建设的县(市、区)统计局需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已完成的各乡镇(街道)在统计网络建设、人员配置等方面继续巩固加强。以本地编制部门批文对照各地乡镇(街道)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酌情计分。
2.村居统计人员配备(5分)。各行政村(社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需要,明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未落实的,酌情扣分。各镇(街)在8月底前将名单报送至县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将该名单汇总后在9月15日前上报市局核算与重点产业处,各县(市、区)须明确所辖的村居统计分管领导及统计员。
3.企业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5分)。大中型企业须建立内部统计机构,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没有落实的,按相应比例扣分。
(三)提升统计基础规范化验收普及水平(15分)
按《2018年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创建与复评目标任务分解表》的工作任务要求,对乡镇(街道)及所属村(居)、企业开展规范化创建与复评工作,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对乡镇(街道)的验收工作占8分,对村居验收工作占4分,对企业的验收工作占8分。
在市级抽查验收中,发现县级验收工作不认真的,每发现一个单位,扣2分,依此类推,扣完为止。
(四)提升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化建设水平(10分)
各地按《2018年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创建与复评目标任务分解表》中有关部门创建工作的任务要求,采用统计巡查、稽查、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部门统计基础规范化创建活动。没有落实的,按相应比例扣分。
1.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处(科)室与处(科)室统计负责人,并落实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3分)
2.积极参加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种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会议。(3分)
3.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4分)
(五)提升重点领域统计基础水平(10分)
加强特色小镇统计监测(10分)。重点考核特色小镇季报、快报和年报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审核验收的规范性、配合市局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及台账完备情况等方面开展考核。
(六)统计方法制度创新工作(10分)
积极参与全市统计制度创新试点工作(10分)。包括:“三新”经济统计、海洋经济统计,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统计监测等,能够针对问题,书面提出创新性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建议(5分);能基于数据、阶段性研究成果等,积极撰写相关分析材料(5分)。
(七)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10分)
1.督促各专业强化基层统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做好政府统计部门新录用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2分);做好日常报表单位的新任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2分);做好抽样调查样本户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2分)
2.继续组织乡镇(街道)、村居、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四上”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一次全面轮训。(2分)
3.组织落实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任务(2分)。
(八)统计基础建设信息报送情况(10分)
1.各县(市、区)统计局撰写统计基础建设经验信息被国家统计局内外网录用的,每篇加0.5分,被省级网站录用的,每篇加0.2分,如重复按一篇最高得分计。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工作总结按时上报(5分),未报不得分,迟报酌情扣分。
三、其他
1.被温州市级及以上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加2—4分。
2建立行政村(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并按照制度发放到位,加3分。
统计法制建设
一、考核内容
1.基础工作;2.统计普法;3.统计执法。
二、评分标准
(一)基础工作(25分)
1.及时制定年度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和统计普法计划。(5分)
2.撰写并按时报送统计法制工作记事,内容真实,文字简洁,表述准确。(5分)
3.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法制报表、各阶段工作总结等资料。(5分)
4.完成市局布置的各项临时性工作。(3分)
5.开展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建立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制度。(1分)
6.及时准确上传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实行统计执法流程网上管理;规范案件审理程序、落实行政处罚网上办案工作。(5分)
7.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局外网主页上的执法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1分)
(二)统计普法工作(25分)
1.结合统计基础建设、统计稽查、统计业务培训、年报会议、大型专项调查、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形式,面向基层和社会公众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较大。(6分)
2.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面向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班子成员普法的。(2分)
3.充分利用法制培训、讲座、报告和普法考试等形式组织本局干部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及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年度局领导学习统计法等知识不少于2次,组织干部开展学法活动,要求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年度不得少于4次。(3分)
4.以统计法律法规为重点,以“浙江省法治宣传月”“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契机,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等手段,面向社会开展丰富多彩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努力营造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法治氛围.每开展一次大规模系列活动得5分。(10分)
5.创新普法宣传活动方式,获得本级普法办或者上级统计部门肯定的。(4分)
(三)统计执法(50分)
1.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积极做好统计稽查工作,完成数量达到任务要求的得满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5分)
2.直接或配合市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按完成数量计分;其中配合市局查处的每起统计违法案件折合0.5起计算。(37分)
3.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3分)
4.对3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开展统计巡查,有巡查通知、巡查意见、整改报告的(洞头区、文成县、泰顺县完成2个以上即可)。(5分)
三、其他
(一)下列事项,予以加分(最多加50分)
1.直接或配合市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超出任务数的,再给予加分。予以警告并罚款或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的,每起加1分。予以警告或对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的,每起加0.25分。
2.在统计法制工作上有所创新,成效显著,被温州市统计局或县级政府法制部门予以经验推广的,加3分。被省统计局或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上法制部门予以经验推广的,加5分。被国家统计局予以经验推广的,加10分。
3.对辖区内统计中介机构开展调研、指导、监督的,加1分;
4.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建议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撤销责任单位、当事人荣誉称号的,追缴物质奖励的,每起加3分。建议得到落实的,每起再加2分。
5.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在县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每起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按要求上报重大典型统计违法案例,被温州市统计局在市级媒体曝光的,每起加3分,最高不超过6分。被省统计局在省级媒体曝光的,每起加5分。曝光同一案件不重复加分,此项最高不超过10分。
6.行政处罚案卷被省法制办评为优秀,每卷加6分,省局或市法制办评为优秀,每卷加4分,被市局或当地法制办评为优秀案卷的,每卷加2分,此项最高不超过6分。
7.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统计执法人员,有两名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的执法人员,加2分,每增加一名,加1分;有执法专用车并喷涂统计执法标志的,加1分。
8.将依法统计知识学习纳入今年当地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人大、政协常委会法制讲座、领导干部培训班及公务员普法考试的内容之中,并予以实施,加4分。
9.撰写的统计法制工作动态被国家、省、市统计信息网采用的,每条分别加1.5分、0.8分、0.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5分。
10.所报送的各类调研、征求意见、征文稿件、书画作品等材料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或取得比赛名次的,每篇加2分,此项最高不超过8分。
(二)下列事项,予以扣分(最多30分)
1.统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每起扣2分。
2.在统计执法案件网上监督系统中,出现重大错误的,每起扣2分;出现一般错误的,每起扣1分。
3.在省、市两级案卷评查中,出现不合格案卷的,每卷扣5分。
4.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每起扣10分。
5.查处违法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备案和审批(如延期审理申请)的,发现一起扣1分。
6.不配合市局执法检查的,每次扣5分。
7.发现考核对象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扣15分。
工业统计
工业统计工作包括规上工业统计和规下工业统计两项工作,各100分,分别以80%和20%的比重计入总分。
一、规上工业统计
(一)考核内容
规上工业分生产月报、效益月报、季报、半年报及专项调查、规上工业年报、统计分析信息及培训、“小升规”工作、统计普法和统计稽查等七个方面考核内容;加分项有领导批示、临时性统计调查、统计人员配备、与市局的配合程度等内容。
(二)评分标准
1.生产月报(20分)
(1)时效性(5分)
迟报半天以内扣0.5-1分,超过半天扣1-2分。(扣分项以扣完基础分为限,下同)
(2)稳定性(8分)
查实因人为因素造成主要指标波动并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出现一次,扣8分;出现数据异常波动,未进行说明的,出现一次扣1分;漏报1家企业,扣2分。
(3)准确性(12分)
按综合能力、工作量、查询率、标记率、上报速度等方面进行对比分类得分。
综合能力:县(市、区)人员配备力量,对专业处理能力,与市局配合能力等方面。
工作量:县(市、区)企业家数,工作量大的适当加分。
查询率:以工作量为分母,全年国家、省局、市局下发的查询条数为分子,相除得到查询率。各县(市、区)按照查询率从高到低排序,量化得分。
标记率:以工作量为分母,全年国家、省局、市局下发的标记条数为分子,相除得到标记率。各县(市、区)按照标记率从高到低排序,量化得分。
2.效益月报(15分)
(1)时效性(2分)
迟报半天以内扣0.1-0.5分,超过半天扣1-2分。
(2)稳定性(3分)
查实因人为因素造成主要指标波动并没有合理理由的,出现一次,扣3分;出现异常情况时,没有写说明,一次扣0.5分;漏报1家企业,扣1分。
(3)准确性(10分)
按综合能力、工作量、查询率、标记率、上报速度等方面进行对比分类得分。(方法同生产月报)
3.季报、半年报及专项调查(15分)
(1)产销存季报、景气季报、电子商务季报(8分)
工业产、销、存季报的数据从产值月报数据中产生,主要审核产销存季报列、行平衡关系,若有差错,根据各地企业家数酌情给予加减分,特殊情况须出具书面说明。
景气季报相匹配生产趋势,注意督促企业认真填报。企业填报较随意、数据匹配性较差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电子商务季报匹配月报财务数据,注意督促企业认真填报。企业填报较随意、数据匹配性较差的,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2)半年报(5分)
按照浙江省开发区(园区)统计报表制度和“一套表”制度的要求,负责做好园区工业企业统计报表,确保时效性、稳定性和准确性,并配合园区管委会做好开发区(园区)统计报表。根据报送质量等评分,没有开发区(园区)统计任务的县得分按当年最低得分适当下调后确定。
(3)其他各类专项调查(2分)
及时开展各项专项调查,督促企业上报。市局根据企业总量情况和报送率情况计算得分。
4.工业年报(20分)
(1)时效性(3分)
迟报半天以内扣0.1-0.2分,超过半天扣1分。
(2)稳定性(5分)
针对收入、利润、利税、增加值率等主要指标及工业强县相关主要指标严格审核把关。对两年都存在的企业做好两年度数据比对,相差较大的须有合理说明。做好年报和12月月报数据比对,相差较大的须有合理说明。解释不合理的县(市、区)适当扣分。
(3)准确性(12分)
要求严格根据一套表审核公式进行上报。不得出现不合理解释的强制性错误及准强制性错误。分综合能力、工作量、查询率、标记率、上报速度及其他方面进行分别对比考核。(方法同生产月报)
5.统计信息分析及培训(15分)
撰写专题分析或进度分析,每篇得2分,最高不超过8分;撰写统计信息或动态,每篇得0.2分,总分不超4分。
进行各类业务培训,每次加2分,不超过3分。
6.“小上规”工作考核(10分)
加大新增企业、“小上规”企业的审核排查工作,确保基础数据准确性。
对于经市、省、国家三级审核发现由于上报材料不真实引起的退档企业,或上规模后发现事实为非工业生产企业,根据各地上报家数、情节严重程度,每家企业酌情扣1-2分。
7.统计普法和统计稽查(5分)
采用法制培训、法制考试、普法短信、普法公开信等方式,企业普法宣传面100%;单位稽查数占在报单位的2%以上;立案查处数:鹿城、龙湾、瓯海、永嘉、平阳、苍南、乐清、瑞安至少3个,洞头、文成、泰顺至少1个,没有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分。
(三)其他
1.统计信息分析获县级领导批示加0.1分,获市级领导批示加0.2分,获省级领导批示加0.5分。
2.按人员配备力量酌情加减分。
3.按人员的配合程度酌情加减分,着重考核信息化、工业强县、信息经济等监测评价基础数据提供的配合程度。
4.临时性的统计调查,按调查的时效、真实性、配合程度等方面酌情加分。
5.其他临时工作,酌情加分。
二、规下工业统计
(一)考核内容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各类统计报表、基础工作、信息分析及其他工作。
(二)评分标准
1.基础工作(30分)。
基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样本企业和样本村个体工业户统计台账建立情况、对基层统计人员的指导培训情况、样本维护和数据质量检查等情况的考核。
(1)样本企业和样本村个体工业户统计台账建立情况。没有建立样本统计台账的不得分;样本统计台账全面、规范,在考核年度内对样本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得6分。若在抽查中发现未规范设立台账现象,每次扣0.6分。
(2)组织实施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调查的培训工作,每年对样本企业的填报人和样本村个体工业户调查员开展1-2次业务培训,得6分。
(3)非目录样本核定。根据《浙江规模以下工业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办法》,上报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与组织调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本地区非目录企业样本核定的工作方法,报表期核定新增的非目录企业样本数量,下基层检查与指导工作内容及时间,抽查样本村和非目录企业样本的数量,以及对该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等。每季均完成上述工作,得6分。
(4)走访样本企业和样本村。各单位每年应走访一定比例的样本单位,各地(除洞头、文成和泰顺)走访调研样本企业不得少于25家,样本村不得少于5个,洞头、文成和泰顺走访调研企业和村数量不得少于样本数量的50%,同时按规定格式做好走访记录并上报。考核年度内未完成规定走访数量的60%,以及没有完整走访记录的,不得分。完成规定走访数量60%以上并有完整走访记录的,按完成走访数量的比例得分,每一个百分点得一分,完成全部规定走访数量并有完整走访记录的,得12分。
以上四项基础工作的开展情况,均需按规定记录形式定期上报市局工业能源处。
2.报表质量(40分)。
报表质量考核主要包括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规范上报数据库文件和报表说明。报表质量考核包括省级和市县级样本的年报和定期报表。
(1)及时性和完整性。每次报表上报时,按照制度规定的最后期限,以最后单位上报的当天为准,迟报一天扣2分。
(2)准确性。按差错率进行扣分,差错率为错误笔数占样本量总数的百分比。错误笔数包括报表数据差错笔数和报表说明差错笔数。差错率在5%以内(含)扣2分,10%以内(含)扣4分,10%以上扣8分。
数据差错笔数:报表数据差错笔数按实际发生情况计数,1个样本内的多个不同的差错将被分别计数。一个样本内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差错减半计算差错。上年或上季上报数有误的,减半计为本次报表差错。上级查询前自动更正的不扣分。
报表说明差错笔数:对上级反馈的审核查询内容,要有原因说明。查询说明仅以“情况属实”而没有详细说明的,计算差错笔数。对未报去年同期数的样本要求严格审核,并作出明确说明:对新开业非目录企业无去年同期数的,要求说明开业时间;对去年停产的企业,要说明停产原因。对去年实际生产经营但未填报去年同期数的,按实际有数据的指标数计算差错笔数。对与数据不符的情况说明计为差错。
(3)直报率。在当季报表上报完成后,将适时公布各地的直报率情况。省级样本直报率未达100%的每次扣4分,市县级样本直报率未达100%的每次扣0.4分,未达95%的每次扣0.8分。若发现企业直报后,统计专业人员在统计端修改数据的现象,每条记录扣2分。
3.资料开发及其他临时性工作(30分)
(1)资料开发(最高15分)。各单位应利用抽样调查数据和走访调研收集的情况,按季对规模以下工业经济进行分析,撰写信息或简明分析,亦可通过撰写动态反映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方法。1篇分析得基本分1.5分,1篇信息或动态得基本分0.6分。文章被上级(包括县本级,下同)党政领导批示,每篇加1.5分(批示需提供复印件);被上级党委、政府两办采用,每篇加0.6分(采用需提供反馈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被市局内、外网采用每篇加0.3分,省局采用加0.9分,国家局采用加1.5分。重复采用按最高分值只计算一次。
(2)工作总结(最高3分)。各单位11月20日前对全年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进行总结,介绍本地工作经验,取得的成效,反映存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撰写总结并上报的得基本分2.1分,并根据质量酌情加0.3-0.9分。
(3)其他临时性工作(最高12分)。各单位要认真完成市局工业统计处布置的相关临时性工作。每项工作认真完成无差错的得基本分2.1分,并根据完成质量酌情加0.3-0.9分,最多可记4项。
能源统计
一、考核内容
能源(水)、环境等统计工作的各项任务。主要为人员配置、各类定期报表和年报(一套表)、全社会能源消耗统计及核算、统计业务培训及分析、数据质量检查和环境等工作。
二、评分标准
(一)人员配置(8分)
各县(市、区)统计局要专人负责能源(水)、绿色发展、园区(循环经济)等统计工作,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熟悉业务知识。
1.责任分工(2分)
有专人负责能源(水)、绿色发展、园区(循环经济)等统计工作。分工不明的,扣1分;责任不清的,扣1分。
2.稳定性(2分)
若因工作变动调换人员,调换以一次为限,年内无故调换专业人员或调换超出一次,扣1分。人员调换应以老带新,未帮带的,扣0.5分。
3.参会率(4分)
市级能源(水)、绿色发展、园区(循环经济)等培训会不缺席。每参加一次会议,得1分。
(二)定期报表和年报(一套表)(35分)
1.时效性(10分)
定期报表和年报按照“一套表”规定的截止日期上报,超过上报截止日期的每一家扣0.1分,扣完为止。
2.准确性(20分)
最终得分为总分减去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扣分,扣完为止。
一般差错:发现逻辑关系差错并经查实的;漏填、错填相关指标的;国家、省级、市级下发的差错查询,皆是扣分项。各扣分项的差错累计数作为分子,定报中企业数为分母,确定扣分系数,再乘总分,得出扣分,扣完为止。
逾期未反馈国家、省级查询的,每条查询单独扣0.1分,累计扣分不超3分。
重大差错:指数据文件上报后,当期数据或同期数据严重出错,或者误将以前季度数据作为当季数据上报等情况,造成数据严重失真,从而影响到全市数据的,直接扣5分,累计扣分不超10分。
3.数据审核及评估(5分)
时时跟进“一套表”报表上报进度,认真搞好数据审核,做到随报随审,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严格按要求填写审核解锁说明,审核解锁说明清单中说明原因不具体或有未说明项目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具体办法是以各县(市、区)“一套表”年累计 “强制性”或“准强制性”差错的解锁数量为分子,定报数据中企业数为分母,计算扣分系数,再乘总分,得出扣分,扣完为止。
(三)全社会能源消耗统计及核算(25分)
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测算方法,做到及时开展核算,基础资料齐全,来源有据且上报及时,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等指标水平合理,无趋势性错误。数据上报前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并进行评估,主要数据未经市局核定不得对外使用,否则视不良影响情况扣分。
1.工作配合程度(4分)
根据每季度各地对市局能源核算工作的配合情况赋分。
2.及时性(4分)每季度,按时上报核算数据的,得1分。
3.准确性(17分)
①规范上报(3分):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测算方法、规定的模板上报,不得擅自变更测算方法,否则酌情扣分。
②准确填报(10分):严格按照要求的数据来源认真填报,不得随意修改数据,上报核算数据差错一笔扣0.1分,随意修改一笔扣1分,每季度最高扣分不超2.5分。
③趋势合理(4分):每季度单位GDP能耗及降低率等指标水平合理,无趋势性错误。数出无据或有趋势性错误的不得分,测算依据不充分的,酌情扣分。
另外,在统计方法制度方面有创新且有推广价值的,可酌情加0.5-2分。
(四)统计培训及分析(15分)
全年做到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轮训一次以上,得5分;撰写专题分析或进度分析,每篇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撰写能源统计信息或动态,每篇得0.4分,总分不超8分。另外获省级部门录用加0.5分;被省局评为优秀统计分析、在省级以上统计刊物上发表、得到县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的(需交复印件),每篇另加2分。
(五)数据质量检查及执法(7分)
组织开展重点企业、部门数据质量检查活动1次以上,得4分,上报检查台账及总结得1分。
统计执法(2分)。单位稽查数占在报单位的2%以上,得1分;立案查处数至少1个,没有完成任务的,扣1分。
(六)生态环境等统计工作(10分)
1.生态环境(8分)
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认真执行市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统计,落实分管领导,指派专人负责,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全面收集相关数据,做到不重、不漏,如实反映生态环境发展情况。
① 及时性(2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每迟报一天扣1
分。
②准确性(6分):经审核发现差错每笔扣0.5分,每缺1项指标数据扣0.5分。
另外若撰写环境发展监测报告,可酌情加分。
2.其他工作(2分)
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及时认真完成临时统计任务,并积极出谋划策,被市局采用的,酌情加分。
服务业统计
一、考核内容
1.基础建设;2.统计报表;3.统计服务。
二、评分标准
贸易、服务业统计专业考核各按以下考核评分标准评分,两个专业考核平均分数为各县(市、区)考核最终分数。
(一)基础建设(40分)
1.专业人员配备(3分)。各县(市、区)贸易、服务业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年内无故调换专业人员,扣1分。
2.限(规)上单位排查工作(18分)。以年末该县(市、区)全年新增限上单位数占在报的单位总数比重和占全市新增限上单位总数比重加权评分。服务业专业计分时,国家级单位数权重7,省级权重3。
3.统计普法和统计稽查(5分)。采用法制培训、法制考试、普法短信、普法公开信等方式,企业普法宣传面100%;单位走访调研数占在报单位的3%以上;立案查处数:鹿城、龙湾、瓯海、永嘉、平阳、苍南、乐清、瑞安至少2个,洞头、文成、泰顺至少1个,没有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分。
4.建立定报评估制度(6分)。以各地月度上报统计报表评估资料和错误说明为准。上报数据变动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将原因告知市局,没有相应说明同时上报的,将酌情扣分。
5.统计流程规范化建设(8分)。限(规)上单位和限(规)下调查员业务全面轮训一次,乡镇(街道)专业人员培训二次以上。贸易统计专业限上单位日、月台帐和限下抽样调查台账齐全,服务业统计专业调查单位台账齐全,落实好乡镇(街道)和单位统计业务工作流程。
(二)统计报表(50分)
1.限(规)上统计报表(35分)
(1)一套表直报率和报表及时性 (10分)。以一套表规定的上报时间提前半天为准,迟报一个企业一次扣0.5分;贸易综合表以市局规定上报时间为准,迟报一次扣0.5分。
(2)统计报表的准确性(20分)。市局发现数据有错的,每笔扣0.5分;省局发现数据有错的,每笔扣1.0分;国家局发现数据有错的,每笔扣1.5分。一套表上企业说明不规范的,每笔扣0.1分;向上级申请一套表数据差错修改的,每单位扣1分。自己发现错误的,在市级数据上报前及时修改并重报,不扣分,如市级数据已经上报,将酌情扣分。考虑到各县(市、区)工作量的差异,根据工作量大小确定一个比较系数,即按年报数据中单位个数最小的县为基数,计算各县系数,对准确性方面扣分进行修整。
某县准确性方面实际扣分=准确性方面应扣分*(年报中单位数最少县的单位个数/某县年报中单位个数)。
统计指标的增幅和趋势有明显不合理的,或与其它指标有明显矛盾的,又不予以纠正的,每次扣2分。
(3)统计报表疑点的检查和答复(5分)。在市局对统计报表疑点提出查询要求后,在规定时间不予答复的或答复差错的,每次扣1分;查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2.限下贸易(规下服务业)抽样调查(10分)。基层单位报表出现差错,发现一笔扣0.5分;抽样数据不按时上报,迟报一天扣1分;答复市级、省级查询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抽样数据增速不切合当地实际的,每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