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关于规范和完善前期物业服务费拨付使用的通知
朗读
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良性发展。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和完善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甬建发〔2010〕168号)。
二、划拨原则
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批划拨、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第一次拨款前期物业服务费的40%,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内申请。
(二)第二次拨款前期物业服务费的25%,在物业交付现场承接查验审核后拨付。
(三)第三次拨款前期物业服务费的30%,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申请。
三、申请划拨办理要求:
(一)第一次申请划拨40%的前期物业服务费需提供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盖章);
2.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总预算单和本次使用预算单(开发单位确认进驻时间签字盖章);
3.前期物业服务费拨款申请单(附表1)(一式两份、盖章)。
(二)第二次申请划拨25%的前期物业服务费
1.新建物业的交付联合检查情况相关文件如下:
(1)对照原物业招投标文件承诺,兑现自我检查情况(盖章);
(2)物业项目竣工资料;
(3)物业项目共用设施设备交付移交查验情况表(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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