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招标办)、区房管处、局属各科室、有关单位: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由于受施工及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渗、漏、裂、滴、潮等质量通病依然存在,投诉和信访事件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有效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全面提高我区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执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甬建发[2011]199号)的文件精神,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是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的组织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履行协调好住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在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住宅工程创优夺杯和质量通病控制的责任与奖罚措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专项验收。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自2013年21日起,我区新建住宅工程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

  3.施工单位在住宅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并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总结报告》,申报并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

  4.监理单位在住宅工程开工前必须审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监理细则》,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审核批准后实施,工程完工后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监理报告》,参加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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