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朗读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区建管处(招标办)、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6〕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单独列项,并按照通知中公布费率的中值或基准费率编制,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通知中公布费率的下限,或基准费率的90%竞价。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等条款,该费用支付计划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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