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仑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建设部、浙江省、宁波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北仑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项目实际贯彻落实。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4日
北仑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创新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建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足相关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负责,依法选择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科学合理的确定工程价格和施工工期,根据合同支付工程款项,加强建设过程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对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监督、参加施工企业组织的项目部周检、企业月检,落实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后,依法执行质量保修责任,参与、配合所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
勘察单位要加强勘察工作外业和内业质量控制,大力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确保勘察成果准确。
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违法转包、分包业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管理和现场服务,工程交付使用后,要承担涉及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施工方案的复核或设计工作。
施工单位要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并有效运行,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严格履行标书和合同中的质量承诺,不得与其它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严格按设计和规范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的进场验收并实行见证取样制度,工程交付使用后,必须依法执行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要严格审核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进场材料质保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关键工序旁站制度和见证取样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对设计文件把关。
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建立检测不合格台账记录,并及时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质量责任人员被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使工程在施工期间或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或因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无论工作调动还是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该单位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并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导致施工质量问题突出的,应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后及时更换项目经理。
4.严肃质量责任追究。局属各职能部门要督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和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并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局属各职能部门应按《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要求,严肃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记分管理,并按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记档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5.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上述办法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经进行勘察、设计或正在建设的工程,各方主体要补签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住建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建建发〔2011〕221号)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于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6.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单位汇总建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档案,该档案作为竣工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竣工验收后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二)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结合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招标办法,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工程保证金管理,推进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推进不良行为集中登记制度,运用科技手段,规范施工、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局属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2.规范招投标市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完善招投标办法,拓展评标专家来源,加大评标专家监管力度,强化标前、标中、标后各阶段监管,推进招标过程的公开性和社会监督,在评标现场建立视频直播制度,向所有交易参与方开放,加大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力度,有效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社会监督。
3.严厉打击转包、挂靠行为,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大力推进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脸部识别考勤系统,提高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率,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处于可控状态。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并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给予信用扣分。
4.加大市场与现场联动力度。每季度汇总施工现场检查情况和企业行为日常管理检查情况,并进行通报,将通报情况与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挂钩。
5.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我局设立建筑市场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北仑区质监站(安监站)86781413,建管处86781370,局建设科867871339,举报邮箱:bljs1339@126.com,鼓励公众举报发现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宁波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进行公布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三)加强源头管理,着力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1.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牢固的质量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科学、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落实各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校对、审核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收集归档的资料要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及责任的可追溯性。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超限高层建设工程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控措施的落实、人员力量、装备能力等情况的动态检查,对存在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数据和成果弄虚作假、技术人员不到位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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