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巡查、监管应急处置补充指导意见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房屋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9号〕要求,针对我区房屋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各街道(乡镇)应建立日常危房巡查制度,对辖区房屋实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监管。遇台风、暴雨、大雪等灾害天气时,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发现有危房险情的,排查结果在24小时内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并采取应急措施。
二、房屋巡查、监管应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双重监管。日常巡查、监管由各街道(乡镇)负责,按常态化网格化要求组织实施;区安鉴办负责对在册C、D级危房监管的技术指导。
三、鉴定为C、D级的危房要纳入实时监控范围,并实行分类全程监管,各街道(乡镇)要制订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必须书面上报房屋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鉴定报告处置建议和危房现场实际情况,对鉴定的C、D级危房除整体拆除重建外,分以下三类实施监管:
(一)I类危房(鉴定报告处置建议为停止使用的危房),实行特别监管,自鉴定报告出具起立即腾空,属地街道(乡镇)应落实专人蹲点巡查观察,实行实时分析汇报制度。
(二)II类危房(鉴定报告处置建议一般为处理使用的危房),实行重点监管,属地街道(乡镇)落实专人跟踪观察,实行每半月一次分析汇报制度。
(三)III类危房(鉴定报告处置建议一般为观察使用的危房),实行动态监管,属地街道(乡镇)落实专人跟踪观察,每个月进行分析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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