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拆除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区建管处(招标办)、区质监站(安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仑区域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拆除工程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0]2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仑建[2010]6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9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区内承接业务。

  二、凡进入北仑区承接房屋拆除施工业务的企业,均须申请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办妥《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为《登记备案证》)(附件1),方可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业务。

  已取得北仑区房管处核发的《施工备案证》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可持《施工备案证》向区建管处提交申请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换发《登记备案证》。同时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栏目中正确录入本企业进区机构和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后,携登记备案资料原件、复印件报区建管处信息系统审核;由区建管处对企业驻北仑区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情况实地核查,经系统审核和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由企业提交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建工窗口办理。

  2、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时,应递交下列资料:

  ①《登记备案证》二份附电子文档;(注:《登记备案证》由区建管处提供样本;建筑市场行为诚信承诺书须企业法定代表亲笔签名及加盖企业公章;房屋拆除施工企业须在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进区的意见)

  ②书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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