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建设(房地产)单位、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区招标办、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工效,根据《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6号),现将市建委《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甬建发[2007]3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区新建(包括在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按《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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