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宁波市北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219号),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土地级别4-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7-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2.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标准容积率土地级别4-5级为2.0,6-8级为1.5;工业、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 货币补偿补助
1.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15%;非住宅房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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