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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科普基地(场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仑科协〔2021〕19号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科普基地(场馆)建设,促进区域科普基地(场馆)规范化管理、有序运作,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现将《北仑区科普基地(场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11月8日

北仑区科普基地(场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普基地(场馆)建设和管理,聚焦科普设施、科普活动、科普内容开发、科技传播载体建设等重点工作,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仑区科普基地(场馆)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普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  科普基地(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三条 区科协负责区级科普基地(场馆)认定、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科普基地(场馆)运行机构负责科普基地(场馆)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科普基地(场馆)提供物理空间;

(二)为科普基地(场馆)提供科普设施;

(三)组建和培养科普工作团队;

(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科普基地(场馆)正常运行。

第三章 区级科普基地(场馆)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资质

申请认定区级科普基地(场馆)的机构,应为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院所。

(二)申报条件

1.展示和普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不得宣传有反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

2.具有一定的传播科学技术知识能力、水平和方法,并具有一定的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

3.有一定的专业特色,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展示、实验、参与互动的设备、器材、模型、实物等,开设相关科普栏目、或其他传播载体,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和设施。

4.场地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备有完整的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

5.区级科普基地(场馆)要有一定的场所,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基地(场馆)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农业类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可以以生产基地(包括实验场所)为主,展示的载体可以以相关农作物和农业设施为主。

6.区级科普基地(场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建筑用房必须通过消防安全等许可。

7.区级科普基地(场馆)需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稳定的科普工作人员,其中热心科普工作的专职(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配备与规模相当的科普讲解辅导人员。

8.有明确的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

9.每年投入能满足基地(场馆)正常运行和科普工作开展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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