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北仑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行政服务中心B座411-2室。
第三条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经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为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协助做好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困难生的审核、指导、汇总和资助工作;负责全区学校学生校服、床上用品、学生保险、义务教育段免费教科书实施等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管理服务;负责全区学生实践基地的规划、建设、引入以及学生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负责全区学校食堂配送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七条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教育服务管理中心人员及相关党支部成员;
(三)审核(核准)教育服务管理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教育服务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教育服务管理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教育服务管理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九条 本中心按有关规定设置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组织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明确党的工作机构,在举办单位指导下开展党活动,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在举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要求下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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