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及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课后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和幼儿园托管(以下简称课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高中段学校可参照初中学校开展各类课后服务。
一、明确定位
课后服务是指学校在完成国家课程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由学校为主承担、基于学生自愿、面向有需求的学生、具有公益属性、非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课后育人服务。课后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放学后托管服务、初中晚自习服务、免费线上学习服务、暑期托管服务,以及为在校学生配套提供的就餐服务等。
二、实施原则
1.学校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学校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场地、资源等优势,主动承担课后服务工作,有效实施各种课后育人活动,使学生的学习更好回归校园;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吸纳各方面力量参与课后服务,不断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提升课后服务品质。
2.学生自愿与主动服务相结合原则。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同时,学校要充分考虑各类学生的不同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的课后服务,帮助他们及时跟上学习节奏。
3.教师自愿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一方面鼓励和支持教师在保质保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前提下,自愿参与课后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兼顾教师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师参加课后服务,不得强制教师参加或摊派任务。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的作息时间,保障教师必要的休息时间。
4.公益普惠与成本分担相结合原则。学校课后服务应体现公益普惠性。建立完善财政补贴与服务性收费相结合的课后服务成本分担机制。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或补助。
5.教师指导与学生自学相结合原则。课后服务期间应以学生自主学习和活动为主,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引导、鼓励学生养成良好的自我管理、自我成长的习惯和能力。教师要正确处理好课堂与课后的关系,努力做到课堂教学应教尽教,学生在课堂学足学好。对于“应学未尽学”或者有其他学习困难的学生,允许进行个别辅导,帮助其“应学尽学”,但不得把课后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进行集体上课、讲授新课。
三、内容形式
1.服务时间。在正常教学日期间,学校应每天开展课后服务,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每天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应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幼儿园在完成规定时间的基础上,根据家长需求和自身实际提供留园看护。各初中学校可因校制宜开设晚自习服务。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及开设晚自习的初中学校,可结合实际确定课后服务时段。非寄宿制初中开设晚自习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并允许学生早退。
2.服务对象。全区义务段学校、幼儿园有需求的学生(幼儿)。做到能收尽收,面向全体,满足家长、学生需求。课后服务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安排”的机制确定,每学期申报一次,中途一般不进行调整。
3.服务内容。课后服务采取“基本服务+拓展服务”的模式。基本服务包括看护、指导完成作业、对学困生进行个别辅导与答疑等;拓展服务指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等项目的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供学生自主选择参加。幼儿园托管服务主要以提供看护或者开展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游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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