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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朗读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学校,区教师培训中心:

  自2003年区教育局印发《北仑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实施意见》以来,全区各中小学教职工的学年度考核工作已逐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并取得了不少经验。随着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不断深化,考核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可行。现将修改后的《北仑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

   2019年6月24日 

  

  北仑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实施意见(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北仑区机关事业单位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我区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下同)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

  全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工人。

  上述对象中的如下人员的考核作以下认定:

  (一)各学校(辖区中心幼儿园)的正职领导(校长、园长、书记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由区教育局党委负责考核;外来工子女学校的公派校长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二)教育系统内各单位之间借调6个月以上的人员由借入单位考核;借调到教育系统外的人员由借入单位提供材料交编制所在单位考核。

  (三)单位间调动由调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交调入单位考核。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等人员,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等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和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组织评鉴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坚持学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统一性与各校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要强化师德考核。师德考核要作为学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教职工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学年度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

  (三)学年度考核应与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后管理结合起来,根据教职工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作职责的不同,按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和其他岗位分层次考核。

  (四) 各校要建立经常性的考核记载(教师电子业务档案册)制度。考核可采取教职工互评、学生评教(初中以上)、家长评教等形式,听取被考核者服务对象的意见,测评结果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五)实行考核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宁波市北仑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表》(附件一)。各校可结合本校学年度工作要求,在“自定项目”一栏中设置考核要素,也可对部分项目作一些补充、调整,使考核更具导向,更贴近实际。各具体项目分值的设置由各校自行决定。

  三、考核等次和比例

  (一)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要严格坚持考核标准。根据德、能、勤、绩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评定优秀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5%。高级、中级、初级、职工(含行政人员)四个层次的优秀比例一般不低于各档参加考核人数的10%。对各校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人员的考核,按本学年度学校聘任职务的考核要求进行,考核的结果仍归入低聘或高聘前职务层次的统计。对于在北仑区实验幼儿园、北仑区中心幼儿园、新蕾幼儿园、开发区幼儿园、柴桥幼儿园这五所公立幼儿园的在编教职工的优秀等次人数要严格按在编且实际在本园工作的教职工人数核定,不得占用其他挂编教职工优秀等次指标。

  四、考核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被考核者撰写个人总结并述职。

  (二)年级组(教研组、科室)评议,打出量化考核分,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打出量化考核分。

  (三)考核小组要在师生或学生家长中采取问卷、座谈的形式,在全面分析对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分管领导人评定情况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意见并评定考核等次。

  (四)学校行政领导最后确定考核结果等次,对拟定优秀等次人员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五)考核结束后,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各学校将被考核对象(学校正职领导除外)的等次情况分别填表造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二)、《北仑区各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附件三),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对于考核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的对象须经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报区人社局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执行使用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考核者(附件四)。

  (七)学校要将《宁波市北仑区中小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表》归入被考核者本人业务档案。

  五、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学年度考核: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本学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本学年度内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4.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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