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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白峰镇,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和培育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宁波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47号)、《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仑政〔201538号)等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全区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快促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鼓励传统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转型转产。

    第二条  拟扶持企业原则上属于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即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四大战略产业和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四大新兴产业)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行业代码属于《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分类目录(试行)》。

  第三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由区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资金使用坚持“绩效优先、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扶持优质战略性新兴产业化企业。扶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北仑区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质量、效益和成长性较好,本年度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度或前三年度平均实缴税收(无上年度税收的以当年度的60%为计算依据,上年度税收明显不正常的采取前三年平均或其它合理方式计算)增长15%以上,企业重视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值率较高。

  第五条  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转型转产企业。扶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区内原有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实施转型转产新进入第二条所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后三年内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研发费用占产值比重2%以上。

  三、扶持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第四条的企业,采用综合评价办法确定扶持额度。评价指标包括综合效益、成长性、发展质量三大类八项指标,其中综合效益包括实缴税收、亩均税收2项指标;成长性指标包括产值增量、实缴税收增量、地方贡献增量3项指标;发展质量指标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系数、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值率3项指标。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结果,按照1.5万元/分给予扶持(评价标准见附表1),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第五条的企业,根据转型升级效果进行评价后择优扶持,对入选企业按照新增产值的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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