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仑环〔20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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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北仑区财政局联合编制了《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2日
北仑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市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资金来源由区财政预算和上级下拨的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要是指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制定、项目受理、材料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资金兑现及绩效考核等过程。由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前期排摸工作,组织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并进行审核,按审批结果予以兑现,加强绩效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与区财政局一起会同生态环境分局拟定年度扶持政策,对申报项目按照区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审核。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审核、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四条 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项目、企业绿色保险投保项目、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一)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1.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涉水污染物整治提升工程;
2.企业中水回用及初期雨水收集利用项目;
3.涉海洋环境保护的陆域污染整治提升工程;
4.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等涉气污染物整治提升工程;
5.二氧化碳减排相关治理提升工程;
6.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治理工程;
7.企业自备码头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8.废弃物污染防治工程及综合利用项目;
9.退役场地的土壤调查项目;
10.园区集中喷涂中心等“绿岛”项目污染整治提升工程。
(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1.企业实施的环境事故应急设施建设项目;
2.企业实施的可用于区域共享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项目。
(三)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项目
1.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的污染因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包括排放口、厂界环境和厂区环境质量在线监测系统);
2.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的在线采样系统建设项目和现场工作环境视频监控及门禁系统建设项目;
3.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的重要生产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过程参数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包括治污设施运行参数、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生产工艺参数等监控项目);
4.同时建设有水、气、固废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项目。
(四)企业绿色保险投保项目。
(五)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六)国家和省、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均指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与生产项目扩建配套的“三同时”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和核算
第七条 属于第四条第(一)、(二)、(六)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项目直接投资额指必要的环保设备和环保土建投资发票价税合计价额,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
第八条 属于第四条第(三)类项目,按如下标准实施补助:
(一)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在线采样系统建设项目和现场工作环境视频监控及门禁系统建设项目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但在线采样系统建设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视频监控及门禁系统建设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运行参数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5%以下的补助,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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