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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仑民〔2023〕64号

朗读

各街道、区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民政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7日

北仑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2〕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和分层分类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  区民政局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受区民政局委托履行审批职责和开展救助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主动发现、代理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益项目创投等手段,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临时救助服务,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个性化帮扶服务。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六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其他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本区户籍人口、持有本区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区居住的外来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我区的外来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我区户籍家庭;

3.三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因家庭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户籍人员、持有本区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区居住的外来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在册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

2.非在册对象: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或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含正规医疗发票支出金额)后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二倍以下的,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的财产要求。

(三)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的临时救助。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不予临时救助情形:

(一) 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 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 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 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多次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 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九条 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同一事由一个自然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给予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街道应区分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符合低保或其他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困难对象申请纳入。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条 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分类型、分层次、分时限给予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发生一、三类情形时,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救助对象发生二类情形时,一次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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