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单位:
为实现全区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实现污泥处置“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现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实施计划(2010-2015)》的通知”要求,现将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化处置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重点产生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和管理参照《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落实污泥安全贮存措施。1、设立污泥贮存场所(设施),规模应满足安全贮存的需要;2、贮存场所地面应作硬化处理;3、建设遮雨棚、围堰、污泥渗滤液引流通道或装置(渗滤液应引入污水处理设施);4、设置必要的除臭、通风装置;5、 贮存场所或设施外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识;6、不得在贮存区域以外堆放或弃置污泥。
(二)确保污泥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运输。1、建设污泥浓缩池或浓缩装置以及污泥脱水设施;2、污泥运输应当采用机械及管道连续输送或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不得使用敞棚车辆运输;3、运输污泥过程中,应采取防渗漏和撒落的措施,途中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不得在厂区或处置场所外堆放。
(三)规范污泥利用处置行为。属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属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具备自行处置条件(处置设施经环保验收且稳定达标)的,可自行处置;其中,焚烧处置(包括掺烧方式)的,烟气排放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要求。不具备自行处置条件的,应当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理。
(四)建立日常管理制度。1、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2、转运污泥时,产生企业应当执行联单制度,由产生企业、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人员在交接时共同填写,分别保存至少2年。(管理台帐、转移联单见附件2和附件3。)
二、整改时间要求
1、各污泥重点产生企业要求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上述基本要求第一、二和第四方面的整改。
2、对上述第三条整改,具备自行处置条件的,处置设施经环保验收且稳定达标;不具备自行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由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委托处置的,污泥产生企业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宁波申洲织造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要求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三方面整改。
利华(宁波)羊毛工业有限公司、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台化塑胶(宁波)有限公司要求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三方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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