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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北仑区财政局联合编制了《北仑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超低排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19年2月11日
北仑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超低排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578号)和《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甬财政〔2018〕1104号),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资金,专指上级下拨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并专项用于2018年度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部分。
第三条 本资金使用管理主要是指组织申报、项目受理、材料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资金兑现及绩效考核等过程。本资金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企业开展专项资金扶持资料申报并进行初审,并按审批结果予以兑现,指导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与区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审核、兑现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本资金使用方式采用企业先行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自行验收(或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进行事后补助的方式。
第五条 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甬财政〔2018〕1104号),本资金专项用于2018年度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锅炉超低排放指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和50毫克/立方米。(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
第六条 本资金不得用于与2018年度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本资金补助内容包括为了达到超低排放要求而实施的除尘设施改造或增设项目、脱硫设施改造或增设项目、脱硝设施改造或增设项目(含低氮燃烧器增设或改造项目)、自动监测设施改造项目以及必要的土建、设备安装及自控仪表或信息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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