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部门: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09〕39号)和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整办[2009]4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北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9年北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电监会《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以及省环保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09〕39号)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宁波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甬环整办[2009]4号)的要求,为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中心工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与机遇,以环境执法为抓手,以专项行动为载体,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有力的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严管“两高一资”行业,集中开展钢铁、涉砷行业专项检查工作。
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真正从源头上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同时,切实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要把“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作为专项行动的检查重点,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对“两高一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成投产和批建不符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排查我区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和关停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的涉砷企业;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后督察工作。
1.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排污口整治)进行跟踪督办,对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凡是区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周边企业对防止事故状态“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无有效措施的,一律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同时,要严肃查处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2.继续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对甬江流域、沿海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同时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辖区内农村平原河网水系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做好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要重视对农业面源污染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整治工作,养殖场高浓度沼液排放问题要作为今后污染防治的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综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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