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部门:
《2007年北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北仑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北仑区监察局
宁波市工商局北仑分局北仑区司法局
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仑区城市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八日
2007年北仑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精神,根据市环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经发局、区监察局、北仑工商分局、区司法局、区安监局、区城市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的各项要求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力度,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根据国家、省、市专项行动的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动:
(一)集中开展围绕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工作的“红五月”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强化对国控重点火电、热电企业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一是对全区7家火电、热电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SO2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及环保审批手续、在线监控系统、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是脱硫设施使用情况及处理效果等;二是对列入2006年城建统计年报与环境统计年报的岩东污水处理厂CODcr减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出水浓度是否达标、是否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线监控及台账记录情况、中水回用和有关CODcr减排计划与落实情况等。三是对省、市人大历年对我区生态建设和环保执法检查中列入改造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
(二)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和《2007年度宁波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全面清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范围包括所有排污企业、饭店、宾馆、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要依照《2007年度宁波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拆除。五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甬江流域、沿海和城市居民集中区周边的化工园区及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最近全省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应急措施,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开采矿作业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六是结合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要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环保重点监管区和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继续严格执行新上项目增加排污量必须相应削减同类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涉铅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工艺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全区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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