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绍住金管〔201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先在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绍兴市范围内缴存不满6个月且原缴存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转移到绍兴市范围内的,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和贷款证明材料,合并计算若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