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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3 诸暨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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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操作流程

 

 

 

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填写相关表格

 

 

 

携带所须资料

 

 

 

到“中心”窗口办理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变更业务

 

1.单位设立、变更或注销,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或变更业务。

 

(1)因单位设立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须提供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基本情况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定期借记业务(委托收款)协议书》、《委托付款授权书》。缴存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因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办理公积金变更业务须提供资料:批准单位变更(合并、分立、变更)的相关文件、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单位合并、分立、变更后属新成立性质的,按新设立单位办理。

 

(3)因单位注销办理公积金变更业务须提供资料:批准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相关文件,单位为职工补缴此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和要求托管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及相应资料。

 

2.单位需调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应控制在规定的幅度和限额内,并报中心审批。

 

单位调整工资基数和公积金缴存比例须提供的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需降低缴存比例的还须提供单位申请、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

 

3.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报中心审核,管委会批准,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资料:单位申请报告、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定或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应于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

 

单位录用、调入(或调出)职工和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缴存或变更须提供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变更清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办理:缴存人数在三人及以上且有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作为单位开户;缴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且有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暂由当地人事劳动代理机构代缴,缴交额度控制在我市当年的缴交额度范围内。

 

(四)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对账和查询

 

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缴存职工可凭公积金卡或本人身份证,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12329”服务热线或中心服务窗口等途径查询对账。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流程

 

 申请人提交合法有效凭证给单位

 

 

 

 

 

单位审核,同意的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章

 

 

 

 

 

 

 

申请人持新填表格及相关资料到中心窗口申请提取

 

 

 

 

 

中心窗口审核办理提取手续

 

(二)因购、建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须提供资料

 

1.购买商品房,根据付款情况的不同所须提供资料:

 

(1)全额付清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全额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仅首付部分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和房管部门提供的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具结书(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住房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屋贷款合同》(原件)、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放贷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还须提供资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职工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审核。

 

2.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4.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契税证或契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的住房在城镇的,应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农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原件和复印件)或《拆翻建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提取金额不大于当地房屋评估重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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